一則笑話引發的思考,小明去ATM取錢,取一萬吐了兩萬。小明抬頭看了看監控,數了一萬放包裡,剩餘的放在機櫃上就走了!半個月後,收到銀行法務部主管的電話,說已經到法院去告他了!小明輕蔑道:“錢我沒拿,沒義務替你們保管!”那主管沉默一會:“你拿走的是我們銀行的一萬,留下來的一萬才是你的。”就民事責任考慮文中小明對多吐的一萬是否有保管義務,其故意留下一萬,是否可以參考《物權法》中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損失的規定?就刑事責任而言,小明如果僅一次提取,一萬,後期沒有重複提取是否不構成犯罪(當年許霆案是明知而多次提取),個人認為應當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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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諾
有一次我去某銀行存錢,他們說超不過5萬可以去櫃員機存,並且說現在就這規定,以後不會操作櫃員機的人都是Xxx,我想也行,省的排隊,有時候一上午沒準也辦不了呢,我按照提示操作起來,可是問題來了,我剛存了一些,那個機器就卡了,由於是第一次存錢,我就有些緊張,說不清吞了多少錢呀,於是我就叫保安,保安又叫來大堂經理啥的,我就說了我的情況,他們表示,回去等通知,我說你們知道吞了我多少錢嗎?他們說能查出來,我說不能現在就解決嗎?他們說按規定不能。我說得多長時間,我還著急用呢,他們說按規定至少3-7個工作日。哦,又是按規定,哪行吧,也沒辦法,只能等。到了單位,跟同事們一說,一位大姐說:我有個認識的人在那個銀行,我幫你問問。結果錢用了一天就說查清楚了。如果沒有認識人,不知道得熬煎多久呢。
還有一次,我又去銀行存款,又是這一套,我說讓櫃檯存就存,不讓存我就走,我可不想老求人,你們這破機器還有準嗎?這夥人就開始給我講道理,正說著,有一男的開始大聲罵說吞了卡了,大堂經理就又跟人說幾個工作日啥的,人那男的說:“狗屁,我現在有急事要錢,你跟我說這......”把銀行的人罵了個遍。他們沒辦法,現場立馬就給他取出來了。那人剛走,立馬一小夥卡又被吞了,這時又是老一套,不給取,回去等通知。這小夥好說話,就走了。我說你們不掛個牌子說機器不能用,壞了嗎?你說銀行哪夥人說:沒事,不用管。正說著,又吞一個......我立馬轉身就走了,以後再也不去這家銀行了。
第一:櫃檯那麼多人都在瞎轉悠,還必須要求5萬以上才能存取,老百姓能有多少個5.01萬元去存或者取?有的人也就是存取個幾百或幾千。明明這麼多人,為啥辦業務的就哪倆人,等好長時間才能存取?一等就是一屋子的人。都不會辦嗎?
第二:既然你為了緩解存取壓力,為啥不把櫃員機整的好一點,動不動就壞,壞了就推,銀行就可以這樣不把老百姓的時間當時間嗎?沒有一點責任心嗎?即然以後都機器都辦了,要這麼多人幹啥呢?都等著看呢?
第三:就是問題所說,你櫃員機出問題了,多出了錢,沒拿走的,我認為就算道德高尚的了,憑啥幫你管理,你要是少出了錢,怎麼說?你說肯定都會清點,到時候按規定等著吧,顧客是不又得等好久?你把顧客溜來溜去的時候該怎麼說?多給就說顧客該負責了。意思多出來必須還回去否則顧客就是偷,少了就等,活該顧客倒黴。是嗎?
不過現實生活中不可能出現櫃員機多出錢沒人拿這種事。一般調出監控誰拿誰還回來,不還就報警,銀行很厲害的。誰敢拿?除非是故意盜竊的這種也沒準能拿走,不過至今沒聽說過。到是看新聞說櫃員機有出現過假錢的事情,請問,誰該負責?能說的清嗎?銀行會承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