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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仁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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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鑫財經
怎麼說呢,我個人認為,事情本身不能算詐騙,但是她的行為確實涉嫌詐騙。
事件還原
說南京有一位李姓女子,發現飛機經常延誤,便通過分析天氣,自2015年至2019年,嫌疑人李某用自己和他人的20多個身份資訊購買了近900次航班的延誤險,獲得了近300萬元的保險理賠,被發現後被抓,理由是涉嫌構成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
先說為什麼我認為事情本身不能算詐騙,首先,延誤險是保險公司針對飛機延誤推出來的一個險種,就是你購買了這個保險,如果遇到天氣等原因飛機延誤超過一定時間(每個保險公司規定不同)會獲得相應的賠付,一般都是200-1000元,即便是以獲取賠償為目的購買相應航班的機票,真的延誤了獲賠付,我認為也是正常的,並不算詐騙。
但問題在於,李某不但自己買,還錄用他人的身份證大量購買,這就不能算正常的行為了,明顯是為了獲賠而獲賠。
但真要說是詐騙,我認為嚴重了些,我個人認為,比較合適的處理方式是,不算詐騙,但合同無效,退回利用他人身份資訊購買機票獲取的賠付。
您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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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鈺如溫潤
應該已經定性不算詐騙。
這件事一出來,就引起熱議,除了各種聲音外,官媒“俠客島”也發聲定性。
6月11日俠客島發文稱:保險公司如果認為女子獲得保險金不恰當,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保險合同是否有效,該種盈利模式是否妥當?但是這種爭議本質是仍是對合同效力的民事判斷,不應該上升到刑事司法的層面。
動輒動用刑事手段解決民事糾紛,這是市場強勢主體的一種傲慢,是對普通消費者的一種霸凌,更是對社會主義法制化營商環境的破壞,態度蠻橫,影響惡劣。
說的很清楚,用傲慢、霸凌,態度蠻橫、影響惡劣來形容保險公司的形為,為普通消費者撐腰。
保險公司制定了規則,人們在它的規則下,找到了漏洞和瑕疵,卻被它掀了桌子,不玩了。
所有保險條款的訂立,都是由頂尖的專業團隊精心設立的,普通人恐怕都不會把合同完整地看完,更別說去找到它的漏洞了。
這個女消費者其實也真是個人才,充分合理地運用了規則,她最多隻是冒用了親朋好友的資訊購買了機票,而親朋好友是不知情的。
正常的操作,幫親朋好友帶買機票只要提供資訊,也是可行的,那麼冒用他人身份資訊跟詐騙的關係,要有權威部門來認定。
當事人李女士,有過航空服務類的工作經歷靠對航班和天氣的分析,購買了近900次航延險,獲得理賠金達300餘萬元。
6月9日,李女士被南京警方以涉嫌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刑事拘留。
我認為,這件事,當事人李女士不應當承擔所謂詐騙罪的刑事責任,充其量也只是一種民事糾紛,但是市場強勢主體動用公權力,強行引導輿論定性的危害才是我們需要關注的
規則是他們定的,怎麼玩由他們說了算,你犯不犯規也是他們說了算,不玩了更是他們說了算。我們普通消費者只能任由宰割嗎?
最簡單的一個道理,人們購買保險,理賠的概率很小,但人們都是衝著有理賠才去買的,保險公司少量的理賠也是由其它投保的人買單,只賺不想賠那是強盜邏輯,人們也就失去了購買保險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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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InvestoR
是詐騙。
我通俗給你解釋一下。
舉例:王先生的汽車很破舊,他感覺明天這車就要報廢了,於是他騙保險公司說自己的車沒問題,只是想上個保險以防萬一,然後順利買了車險。第二天車果然壞了,於是王先生拿理賠金。
這個例子中王先生就是在進行“逆向選擇”,並且是在詐騙。
現在看這個延誤險的事件。女子知道延誤的可能性很大,於是去買延誤險,相當於是騙保險公司自己買延誤險只是防止真的延誤而已。這和上文王先生的行為性質是一樣的。
這個事件本質上就是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的問題,我認為判他詐騙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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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蘇保兒
法律層面自有法院給出最終的定論。
我們來講講法律以外的問題,有的人說這是個概率問題。這有一定道理,但是從報道看該女子操作實在是騷。沒延誤的反手就退了,延續的順手就理賠了。這個行為不就是把航空公司和保險公司都當成自己的賺錢工具了麼,也不真的是要坐飛機,就是純粹在利用這個流程上的漏洞。這樣的行為很是缺德。
不去看航空公司和保險公司的損失,如果沒有查出她的這種行為,下一年保險公司延誤險的費率可能因為她一個人就上調不少。這樣對正常出行的旅客是不是很不公平,也可能因為費率上調有部分旅客就不再購買延誤險,那麼航班延誤後的經濟損失又不能得到補償。
所以不管從哪個角度看,這樣的行為都要被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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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青未短談
從動機上肯定是涉嫌詐騙,這個毋庸置疑;
但是,從延誤險以及航班操作流程上自身的問題存在,被使用者抓住了,邏輯上這個人沒問題啊。
對此案判斷重點在:主觀上惡意詐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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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k有趣的靈魂s
這個問題社會自有公斷,我來說句題外話 這也就是坐飛機 買個延續險 天氣啥的分析下 多賺了點理賠,算不得大事 。來 啥件大事 這個保險叫延誤險,那麼有一種保險 自殺都能獲得賠償的 要是有人也和這個女的一樣想辦法就好玩了 到時候怎麼判 怎麼看, 人都死了 ,那是自殺 不是誤殺他殺等等 ,你想怎麼判斷詐騙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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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王律師刷到的這則新聞有點意思:新聞說的是南京一位李姓女子,發現飛機延誤成為常態後,便通過分析天氣,購買延誤險,結果買中了900次,獲得理賠近300萬元。
於是航空公司不幹了,說你這是赤果果的詐騙,直接報警把女子抓了,目前已被警方刑拘。理由是該女子虛構行程,利用航班延誤特點,專挑高延誤航班和惡劣天氣,故意購買延誤險騙保近300萬元,涉嫌構成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
不過,王律師堅定地認為,該女子無罪。
理由是,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買的僅僅是一個概率,一份希望,一種機會,未來卜測不定,結果誰也說不好,你可能獲賠,但完全有可能不獲賠。買彩票亦然,你可能中,也可能不中。不能因為別人中獎率高,你彩票管理部門就報警把人抓了,說中彩人是詐騙吧?難道買彩人分析中獎資料就是實施犯罪嗎?那炒股者每天看大盤,分析股票行情,命中了是不是犯罪呢?
而且,遊戲規則是你保險公司設定的,別人哪怕抓住了你的規則漏洞,也只能證明你規則設定得不完美,你只能自己打臉,怎麼可以因為自己犯錯,去打別人的屁股呢?
再者,保險合同本就不是一種等價有償合同,賺的都是保險公司,花錢的都是被保險人。你不可能只許自己賺錢,不允許賠多了吧?
推而廣之,職業打假人,要按這邏輯,早就可以定敲詐勒索罪了,為什麼每次這樣的買假糾紛到了法院,都會判商家賠償呢?原因就在於,每個人都要在規則範圍內,守好自己的陣地。
至於保險公司和警方宣稱,女子利用他人身份證只買不乘,就是一種詐騙的表現形式,那簡直就是硬找理由了,用誰身份買票,坐不坐,屬於消費者的自由,我的權利我作主,只要我購買是真實的,付款是真實的,雙方的乘運和保險關係就建立了。
警方還通報女子偽造材料,偽造材料就等於涉嫌詐騙罪嗎?不能吧!你可以說她合同的締約過失,欺詐,不誠信,你完全可以主張合同可撤銷和無效嘛!換句話說,女子要能實現詐騙目的,飛機不延誤,光靠虛構事實和偽造材料還真不行!
至於很多人甚至很多同行說,該女子動機不純,所以有罪,這更讓人有點呵呵了。一種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首先要考察的是客觀不法性,再考慮主觀有責性,而不是相反。
動機不純的人多了去,動機再不純,如果只是想想犯罪嗎?你不會還來個腹謗罪吧?即使實施了某種行為,只要不違法,也不犯罪。不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違法嗎?
該女子買延誤險的行為違法嗎?多次買違法嗎?用他人身份證買違法嗎?不乘坐違法嗎?航班延誤了去理賠違法嗎?回答是否定的,反正我沒有看見哪條法律規定此為違法,而且這裡的法,應為刑法。
但不管怎麼說,該女子的行為是不能得到社會正面評價的,是可以譴責的,是無德的,但絕不能因此等同犯罪。
要我說,此事,最多隻能算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公司不檢視自己責任,不釐清合同效力,不主張理賠無效,卻動輒揮舞刑事的大棒,然後警方還乖乖配合之,這是強權對老百姓的霸陵,是強勢下的無法無天,是對刑法謙抑性的挑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