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組原告自己將被告的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的證據裡,一共有44頁書面資料,原告提出的證明目的是:某某某協肋原告過戶。在44頁中沒有一頁在庭上質證過,但“另查明”卻把44頁的其中幾頁做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原告有利)。原告自己過戶時未提交被告房屋加層的《建房許可證》己由行政判決書確認,行政判決才撤銷原告過戶到自已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
回覆列表
-
1 # 風雲26610126
-
2 # 律途文韻
第一,所有案件認定事實的證據在沒有經過庭審質證的情況下,均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當事人以此提出上訴的,二審法院應當對此審理,重新進行質證,二審法院依情況可以依法改判,可以裁定發還重審。當然作為二審法院還應當審查該證據是否能夠影響到案件的實質認定。
第二,作為一審判決書中“另查明”的部分,這是法院在經所有證據均進行質證的情況下作出的認定,同樣如果認定事實的證據沒有進行質證,也屬於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第三、既然行政訴訟中法院撤銷了房屋所有權證,但是案情中沒有說明該判決是否生效,如果生效的話,上訴二審法院可以認定一審判決沒有依據了。
-
3 # 重慶律師陳安定
可以。實踐中,另查明一般是法官依職權主動收集的情況,往往不是雙方爭議的焦點。所以,另查明一般不組織雙方質證。
首先需要明確,證據未經庭審質證,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法院採信的證據,必須要經過庭審的質證、認證,透過這樣一種程式來造成對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審查。由此,未經質證的證據,其證據資格是存疑的,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另查明”同樣為法院判決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因此同樣需要證據進行證實。證據所要證明的物件是案件事實,只有經過質證的證據,才能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真相。“另查明”的案件事實,同樣需要經過質證的證據來進行認定。
再次,未經質證的證據,屬於新證據。對於問題中這樣情況的,可以以新證據為由提出上訴或申請再審,即如果案件是一審的,直接上訴即可提起二審;如果判決已經生效,則以新證據為由申請再審,一般被法院受理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