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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風24

      你好!

      因為你們最後和租戶沒有簽訂租賃合同,導致現在物業費出現扯皮現象,這是典型的民事合同糾紛問題。如何解決?

      首先當然還是積極協商了,既然是朋友,恐怕都不想鬧得太不好收場,所以耐心溝通進而要求租戶補齊物業費才是最好的、最容易被接受的、同時也是損失最小的辦法。

      其次,協商不行,就要申請人民調解,甚至是訴訟了。透過法律手段維權是你們所能選擇的底線——但由於沒有合同和押金等,訴訟的勝負猶未可知。

      最後,可能也是你關心的一個問題是,如果不管怎樣做,他確實都不交,那隻好由你來承擔了——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了,“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希望這個回答能幫到你!

  • 2 # 祥蛋不翻車

    有兩個情況:

    1、房主在與承租者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是否有具體說明承租者要繳納物業管理費,《合同》在有列明的情況下,承租人必須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如果沒有按照合同進行物業費繳納,視為違約,房東可在撤銷合同的基礎上,將租客告上法庭。

    2、如果合同沒有體現物業費需租客自行承擔,那物業管理費則由房主自己承擔,如果承租人知道要負責物業管理費而一直不繳納的情況下,達到一定的數額,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訴承租人,並把房主一起起訴,房主負連帶責任。

    希望這個回答能夠幫助到你,祝你生活愉快,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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