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每日講法

    本人就是律師。關律師在庭審中所以都反對要視情況而定。

    如果對方提交的證據並不充分或者並不是事實,律師全部反對,這是必要的。

    如果對方證據比較充分,律師仍然反對,那就毫無意義。

    你所說的反對應該是針對質證階段律師發表的意見。質證可以從證據的三個方面入手,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不同的案件,運用的策略不同,因此不能一概而論。

  • 2 # 劉智傑lawyer

    經常在一些電影或者律政劇裡看到律師在法庭上說我反對。但在平常的庭審中,很少會直接說“我反對”。在民事案件開庭中,很重要的兩個環節是質證環節和法庭辯論環節,現在很多地方還會採取走質辯合一的程式。

    一般展現態度的是在質證,指標對對方提交的證據進行一一質證。對證據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及其證明目的是否有異議,持什麼態度。然後在辯論環節發表論述。

    有些律師在庭審中,如果確實是對方證據存在問題,全有異議也正常。但也會有些律師庭審中沒什麼辯,準備也不充分,總之就是有異議。這只是一種消極的態度。法官還是會根據證據和案件事實,作出合法公正的判決。

  • 3 # 律師少卿

    稱職的律師在法庭上不能只說反對或者同意二字,必須要講出理由和依據。如果無論質證或者辯論只說反對二字,只能證明這個律師沒水平,不稱職。

  • 4 # 河石律士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在刑事案件中,律師的辯護是讓司法更公正,正所謂“理不辯不明”。由於履行職務需要,辯護律師對公訴機關提出的證據及指控事實,提出反駁和反對意見,這是正常的履行職責的需要,如果辯護律師都“和稀泥”,那公證如何實現?德國法學家耶林有云:“法律的生命是鬥爭”,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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