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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ha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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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股權觀察室
對於問題描述的事件,現實中確實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事件經過小芳是當地紡織廠的一名女工,從她住的地方出行必然會路過附近的一處小區居民樓。
這天,她和另外的一名女同事相約一起去外面遊玩。女同事騎著電動車,小芳則乘坐在後面。出門以後,她們照例按照平日的路線出行。可是,誰知道災難降臨地很突然:兩人騎著電動車正沿著小區樓前面的道路行駛,正要拐彎時,騎車的女同事聽到後座一聲悶響,小芳就倒了下去。
原來,樓上不知怎麼,拋下了一塊磚,不偏不倚,正好砸在小芳的頭上。小芳倒了下去,就再也沒有起身,一個年輕的生命就這樣走了。
根據調查,這塊磚是正在天台玩耍的兩個孩子小明小亮扔下來的。兩個孩子當天偷偷溜到了天台,看到堆放了一些雜物,就動起了往下扔東西的腦筋。
事後,小芳的家屬,將這兩名孩子和其家長,以及物業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關於高空拋物的責任,能找到實施人的,由實施人承擔責任。上述案例中,可以確定兩個孩子因玩耍而拋物,是導致小芳死亡的主要責任人。
最後,法院判決雙方小明父母承擔50%的責任,小亮父母承擔30%的責任,餘下的責任,由物業公司因為管理不善承擔。
法律責任一定是有的。
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都由監護人承擔,這是民事責任。
而刑事責任,就要看造成的後果。有人會說,一定要有嚴重的後果才懲罰嗎?是的,法律就是這麼一個東西,要有行為人,動機,有行為,有後果。
至於能承擔什麼責任,個人認為可以是“過失致人死亡”。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透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前提,監護人明知兒童在進行高空拋物的行為,且沒有阻止,認為高空拋物不會造成嚴重結果,但事實上造成行人死亡。
以上僅僅是個人觀點,沒有深究法院的判例及司法解釋,如有謬誤可以指出並稱述自己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