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很多人對婚姻法中的“分居”理解有誤,所以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有必要先解釋一下中國婚姻法中的“分居”與“分開居住”的區別:
(1)中國婚姻法中的“分居”不能簡單理解為“分開居住”。如果夫妻雙方因工作原因而分居兩地、或夫妻因住房原因而不能同居一室、或夫妻因求學、住院等原因而分開居住,這些情形雖然都屬於客觀上的分開居住,但卻不是婚姻法中的“分居”。
(2)中國婚姻法中的“分居”,指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合而有意分開居住,雙方在經濟上不再合作,在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亦不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實踐中要判斷是否屬於“分居”,需要綜合考慮客觀事實和主觀因素進行判斷。
(3)“分居”的時間應連續計算,不能累計計算。比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合而有意分居三年,後又和好如初,但此後雙方因感情不合又再次分居。據此,夫妻雙方的分居時間應該從最近一次的分居時間進行計算,而不能將之前的三年分居時間計算進來。
2、如何提供分居證據?
(1)夫妻在決定分居時,如果簽訂了《夫妻分居協議》,則該分居協議就是最直接有效的分居證據,因為只要簽署了分居協議就很難進行否認。
(2)如果夫妻一方拒絕簽署分居協議,可以採用郵寄的方式送達給對方,並在郵寄備註欄註明“分居協議”,並注意儲存郵寄憑證及簽收記錄,以此可以計算分居時間。
(3)如果選擇在外邊租房來進行分居,可以採用個人名義簽署房屋租賃合同,並注意儲存租金的轉賬憑證、收據等。租賃合同、租金繳納證明、房東及鄰居的情況說明等材料,都可以證明存在分居情形,是一個人在外居住。
(4)如果在分居期間選擇與他人合租,合住的室友也可以作為證人證明存在分居的情形。居住的房屋如有監控,也可以作為證據進行使用。
1、因很多人對婚姻法中的“分居”理解有誤,所以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有必要先解釋一下中國婚姻法中的“分居”與“分開居住”的區別:
(1)中國婚姻法中的“分居”不能簡單理解為“分開居住”。如果夫妻雙方因工作原因而分居兩地、或夫妻因住房原因而不能同居一室、或夫妻因求學、住院等原因而分開居住,這些情形雖然都屬於客觀上的分開居住,但卻不是婚姻法中的“分居”。
(2)中國婚姻法中的“分居”,指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合而有意分開居住,雙方在經濟上不再合作,在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亦不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實踐中要判斷是否屬於“分居”,需要綜合考慮客觀事實和主觀因素進行判斷。
(3)“分居”的時間應連續計算,不能累計計算。比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合而有意分居三年,後又和好如初,但此後雙方因感情不合又再次分居。據此,夫妻雙方的分居時間應該從最近一次的分居時間進行計算,而不能將之前的三年分居時間計算進來。
2、如何提供分居證據?
(1)夫妻在決定分居時,如果簽訂了《夫妻分居協議》,則該分居協議就是最直接有效的分居證據,因為只要簽署了分居協議就很難進行否認。
(2)如果夫妻一方拒絕簽署分居協議,可以採用郵寄的方式送達給對方,並在郵寄備註欄註明“分居協議”,並注意儲存郵寄憑證及簽收記錄,以此可以計算分居時間。
(3)如果選擇在外邊租房來進行分居,可以採用個人名義簽署房屋租賃合同,並注意儲存租金的轉賬憑證、收據等。租賃合同、租金繳納證明、房東及鄰居的情況說明等材料,都可以證明存在分居情形,是一個人在外居住。
(4)如果在分居期間選擇與他人合租,合住的室友也可以作為證人證明存在分居的情形。居住的房屋如有監控,也可以作為證據進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