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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紙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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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活的甲方劉
贍養老人,因人而異。缺錢的父母,給錢,孤獨的父母,給陪伴。遇上既缺錢又孤獨的父母,只能兩者兼顧。
如果父母有穩定收入,能夠做到精神贍養也是盡孝了。父母有穩定收入,自己的錢都還要貼補兒女,兒女自然不用再給予父母物質方面的贍養,但是,為了傳情達意,增進親子關係,送點小禮物逗父母開心也是應該的。
如果父母既沒收入,也沒更多兒女親人陪伴,這樣的兒女最辛苦,出錢出力一樣都沒法落下。
我認為,贍養父母就跟父母當初撫養兒女一樣,兒女有什麼條件,父母就過什麼樣的晚年,“兒不嫌母醜,狗不嫌家貧”,用在父母接受兒女的贍養上也一樣適用。
不能絕對說算與不算。
所謂贍養義務,其實是以滿足父母養老需求、贍養人量力而行的概念。換句話說,精神贍養算與不算,看的是父母是否還有其他必須的贍養需求、贍養人是否具備滿足父母其他贍養需求的能力。
關於贍養,包括經濟、生活和精神等三種形式,出處依據可參考《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這裡有兩點需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