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78年的馬叔
-
2 # 北京李國鋒律師
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稱為被害人,一般是刑事案件的控告者,公安部門接受控告要給予受案回執,上面有案件的承辦人及聯絡方式。受理案件後,經過初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的,會進行刑事立案,並給你送達《立案告知書》;如果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的,會給你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
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你都是有知情權的,如果沒有主動告知你,你可以選擇主動向辦案單位瞭解進展。
-
3 # 進擊的陰陽魚
只能有限的說,因為牽扯到案件的偵查,如果都告訴你,你不小心漏了口風,造成嫌疑人的逃跑,或者嫌疑人毀滅一些證據造成案件流產,責任還是辦案人的責任。如果造成惡劣後果,辦案人還得被追責,輕則丟工作,重則住監獄。
刑事案件受害人對案件辦理情況有一定知情權,但法律並無明確規定。
知情權是被害人訴訟權利的基礎,如提起民事賠償、審理是否公正等,體現在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
實踐中,司法機關對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是否適用緩刑、假釋、釋放等,都不會通知被害人。
如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肯定會通知開庭。如果沒有,還需要被害人及其家屬主動申請旁聽,才可能得知最終的裁判結果。
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要通知被告人及其家屬參加庭審。
但案件關乎被害人切身利益,而自己卻對裁判過程、結果卻毫不知情,似乎有失公正。
當前,有被害人或家屬大量的申訴上訪案件,很多是因為被害人沒參加案件的審理過程,引起了被害人對檢察院、公安機關及法院相互袒護的合理懷疑。
被害人的知情權也是一種基本權利,體現了法治水平的高低,應儘快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