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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174884203272

    需要使用臨時土地的用地單位,要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繳納復墾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臨時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復墾,恢復二地原狀,退還復墾保證金。臨時佔用耕地等農用地的,還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經復墾驗收合格後,退還復墾保證金及耕地佔用稅。

    二、補償專案標準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徵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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