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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鄭乾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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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劉說法律
這兩種保險的性質完全不相同,不存在重複關係。
根據《保險法》、《交強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交強險全稱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三者險全稱第三者責任商業險 。兩種保險在名稱中都帶有“第三者責任”字樣,它們的共同點在於,出現交通事故後,對於事故造成的除了投保人、本車上所載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的損失,均由兩者承擔賠償。換句話講,兩種保險的賠償物件是被投保車輛碰撞的其它車輛和人員,被投保車輛和車上人員的自身損失不賠。
兩者不同的地方:第一,交強險是強制保險,車輛在不購買此類保險的情況下,無法上路行駛。交強險附帶一定的社會救濟性質,主要賠償人身傷害損失,財物損失賠償較少。而商業三者險兩方面損失都賠償。
第二,交強險能賠償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精神損害賠償,商業三者險沒有這個功能。
第三,根據最高法的交通事故處理司法解釋,對方當事人透過起訴方式請求當事人和保險公司賠償損失時,法院會按照先賠交強險範圍的損失,再賠商業三者險範圍的損失,最後被告自己賠償剩餘損失的順序進行判決。
所以,交強險相當於基礎保險,交強險相當於補充保險,二者缺一不可。
交強險是每個車子上路必須繳納的險種,一般和車船稅一起繳納。其中三者一百萬是商業保險,這個是自願選擇,額度越大繳納費用越高,在發生碰撞時本方若為全責方則保險公司擔保額度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