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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講法講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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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心唯公
在機關事業單位,如果遇到糾紛,在合理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相關規定,一般都會採用對職工個人更為有利的方式。如果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恰好撞在了一起,算加班費的時候,是優先按法定節假日計算的。道理很簡單,因為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更高。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對加班費的規定,工作日加班的,按平均日工資的150%計算加班費;雙休日加班的,按平均日工資的200%給付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平均日工資的300%給付加班費。因此,如果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重疊,加班費是按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加班費的。
機關事業單位加班,往往優先補休,而不是給付加班費。這是因為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是由編辦、人社局、財政局三個部門聯合稽核後,由財政部門委託工資行直接發放到職工工資卡上的。如果員工因發加班費,當月工資出現數額上的變化,三個部門稽核的手續相當麻煩,需要提供加班依據、加班時間等證明資料,審批也需要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往往不直接發放加班費,而是以補休或者其他方式,給付加班報酬。今年6月份即將頒佈實施的新《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給予補休,如果不能補休的按國家規定給予補助”,這就將機關事業人員“加班費”正規化。以後,機關事業人員加班,也可以光明正大地領取加班費了。
按法定節假日工資標準計算;
因雙休即使加班也只是兩倍工資,而法定節假日則是三倍工資,勞動法解釋中以有利於勞動者為基本原則適用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