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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瑞是糖sugu

    是違法的。

    一、根據《勞動法》

    1、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3、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我是剛畢業出來沒多久,一些勞動法不是很瞭解,初次到深圳工作,來到了富士康科技集團,才更加了解到這些法律法規。像是勞動法的第四十四條按照我們公司的規定就是,週一至週五加班,需要支付每日工資的1.5倍的工資報酬;週六週日加班,需要支付每日工資的2.0倍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加班,需要支付每日工資和3倍的工資報酬;在我們這週一至週日的加班很常見,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比較少,因為公司會考慮成本效率等問題!

    如果像您所說,用人單位天天安排加班還不支付加班費的,我們可以拿起手上的法律武器來維護我們基本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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