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關於下班回家路上摔傷算不算工傷?為什麼的問題,以個人的認識理解應該瞭解清楚如下幾個問題:
一、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工傷?
根據《社會保險法》37條規定;職工有下例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殘或自殺。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法》吸收了這一規定。
二、何謂上下班的途中?
將上班“途中”的終點,下班途中的起點確定是比較恰當的。該工作場所,不僅包括用人單位固定的工作場所,亦受用人單位指派,僱員從事臨時工作任務而形成的工作場所。
上班”途中”的起點,下班途中的終點,通常是指居住地、日常居住地,但一定情形下,也應包括非主要居住地、日常居住地及臨時居住地。
一方面,擁有兩套房甚至多套住宅的情形越來越多,不能否定主要居住地、日常居住地之外的居住地現實。
另一方面,非主要居住地、日常居住地之居所去工作場所工作符合“上下班”之本質,統一納入更為合適。
三、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應怎樣確定?
下班之後,到家的路上任何時間受到的傷害都可以算下班途中嗎?比如;18點下班,半個小時可以到家,22點在路上遇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算做下班途中並認定為工傷嗎?反之亦然。
(1)上下班的時間應包括加班時問和其它因工作延遲的時間,如僱員正常下班時間為11:30,但因加班或下班後被領導找去談論工作問題,則應以加班結束或談話結束之時作為下班時間。
(2)”合理的時間”應根據一般社會人的認識判斷,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間。
(3)遲到和早退的途中是否屬於上下班的途中。如果遲到和早退不是很過分,屬於能容忍的範疇,那麼此時的“途中”仍應屬於上下班途中。僱員在遲到或早退時,其目的仍然是上下班,所走的路途也是上下班的路途,而且在工作過程中也是難以絕對避免的事情,因此在一定限度內應作為上T班考慮。如何確定容忍的範圍或限度,亦應以一般社會人的認識作為判斷依據,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間。
綜上所述,針對問題應已清楚明瞭,最後再回顧修訂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吧,
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屬於工傷,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例如騎腳踏車發生的傷害、下雪天走路滑倒摔傷、走路被高空墜落的物體砸傷,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修訂後的《工傷保險條例》則擴大了這一範圍,它規定“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都應認定為工傷。
個人觀點認為此例屬於工傷,其事理由非個人主因,確屬自然(不可抗拒)的天氣災害所造成。
粗淺意見僅供參考。
就關於下班回家路上摔傷算不算工傷?為什麼的問題,以個人的認識理解應該瞭解清楚如下幾個問題:
一、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工傷?
根據《社會保險法》37條規定;職工有下例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殘或自殺。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法》吸收了這一規定。
二、何謂上下班的途中?
將上班“途中”的終點,下班途中的起點確定是比較恰當的。該工作場所,不僅包括用人單位固定的工作場所,亦受用人單位指派,僱員從事臨時工作任務而形成的工作場所。
上班”途中”的起點,下班途中的終點,通常是指居住地、日常居住地,但一定情形下,也應包括非主要居住地、日常居住地及臨時居住地。
一方面,擁有兩套房甚至多套住宅的情形越來越多,不能否定主要居住地、日常居住地之外的居住地現實。
另一方面,非主要居住地、日常居住地之居所去工作場所工作符合“上下班”之本質,統一納入更為合適。
三、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應怎樣確定?
下班之後,到家的路上任何時間受到的傷害都可以算下班途中嗎?比如;18點下班,半個小時可以到家,22點在路上遇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算做下班途中並認定為工傷嗎?反之亦然。
(1)上下班的時間應包括加班時問和其它因工作延遲的時間,如僱員正常下班時間為11:30,但因加班或下班後被領導找去談論工作問題,則應以加班結束或談話結束之時作為下班時間。
(2)”合理的時間”應根據一般社會人的認識判斷,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間。
(3)遲到和早退的途中是否屬於上下班的途中。如果遲到和早退不是很過分,屬於能容忍的範疇,那麼此時的“途中”仍應屬於上下班途中。僱員在遲到或早退時,其目的仍然是上下班,所走的路途也是上下班的路途,而且在工作過程中也是難以絕對避免的事情,因此在一定限度內應作為上T班考慮。如何確定容忍的範圍或限度,亦應以一般社會人的認識作為判斷依據,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間。
綜上所述,針對問題應已清楚明瞭,最後再回顧修訂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吧,
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屬於工傷,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例如騎腳踏車發生的傷害、下雪天走路滑倒摔傷、走路被高空墜落的物體砸傷,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修訂後的《工傷保險條例》則擴大了這一範圍,它規定“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都應認定為工傷。
個人觀點認為此例屬於工傷,其事理由非個人主因,確屬自然(不可抗拒)的天氣災害所造成。
粗淺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