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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劉俊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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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事通
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很多人認為,上述規定表示聯合體投標人所有成員單位均應滿足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人資格。
對於類似註冊資本性質的資格條件,要求聯合體所有成員都必須具備實際上是不公平的。而《招標投標法》也僅僅規定,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並未強調對於聯合體投標人的其他資格條件也需按照最低標準認定。也就是說現行法律只是強調在資質等級方面,所有聯合體成員均需滿足規定條件。而對於其他資格要求(法定資格除外),在保證公平的前提下,招標人可規定只要有一家聯合體成員符合要求即可,即具備招標檔案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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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空心菜2455291
部分工程專案投標時,業主方支援進行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投標人雖然主體只有一個,但由於涉及多家投標單位,中國的招投標法律對聯合體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做出了特別要求。
《招標投標法》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由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很多人認為,上述規定表示聯合體投標人所有成員單位均應滿足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人資格。筆者對此有不同理解:聯合體成員是否均需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人資格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否則將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如何設定聯合體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比如,為了保證投標人的履約能力,很多招標人都在招標檔案中規定,投標人的註冊資本應達到一定的金額。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聯合體成員各方需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要求所有聯合體成員的註冊資本均需達到上述金額,這在理論上意味著聯合體投標人的資金實力要比單一主體投標人強兩倍以上,而實際上只要有一家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註冊資本達到要求,聯合體投標人的條件就優於單一主體投標人了。
因此,對於類似註冊資本性質的資格條件,要求聯合體所有成員都必須具備實際上是不公平的。而《招標投標法》也僅僅規定,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並未強調對於聯合體投標人的其他資格條件也需按照最低標準認定。也就是說現行法律只是強調在資質等級方面,所有聯合體成員均需滿足規定條件。
而對於其他資格要求(法定資格除外),在保證公平的前提下,招標人可規定只要有一家聯合體成員符合要求即可,即具備招標檔案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原文連結:https://www.bibenet.com/gszhuant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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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沒得車車
部分工程專案投標時,業主方支援進行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投標人雖然主體只有一個,但由於涉及多家投標單位,中國的招投標法律對聯合體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做出了特別要求。
《招標投標法》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由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很多人認為,上述規定表示聯合體投標人所有成員單位均應滿足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人資格。筆者對此有不同理解:聯合體成員是否均需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人資格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否則將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如何設定聯合體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比如,為了保證投標人的履約能力,很多招標人都在招標檔案中規定,投標人的註冊資本應達到一定的金額。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聯合體成員各方需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要求所有聯合體成員的註冊資本均需達到上述金額,這在理論上意味著聯合體投標人的資金實力要比單一主體投標人強兩倍以上,而實際上只要有一家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註冊資本達到要求,聯合體投標人的條件就優於單一主體投標人了。
因此,對於類似註冊資本性質的資格條件,要求聯合體所有成員都必須具備實際上是不公平的。而《招標投標法》也僅僅規定,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並未強調對於聯合體投標人的其他資格條件也需按照最低標準認定。也就是說現行法律只是強調在資質等級方面,所有聯合體成員均需滿足規定條件。
而對於其他資格要求(法定資格除外),在保證公平的前提下,招標人可規定只要有一家聯合體成員符合要求即可,即具備招標檔案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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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小火燉蘑菇
我簡單的說就是一個專案,有設計,有施工,有維保,然而世面沒有一個公司有這麼多資質的,但是甲方又想一下子發包,那就搞個聯合體投標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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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投標人雖然主體只有一個,但由於涉及多家單位(各聯合體成員),法律對聯合體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做出了特別要求。《招標投標法》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很多人認為,上述規定表示聯合體投標人所有成員單位均應滿足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人資格。筆者對此有不同理解:聯合體成員是否均需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人資格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否則將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比如,為了保證投標人的履約能力,很多招標人都在招標檔案中規定,投標人的註冊資本應達到一定的金額。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聯合體成員各方需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要求所有聯合體成員的註冊資本均需達到上述金額,這在理論上意味著聯合體投標人的資金實力要比單一主體投標人強兩倍以上,而實際上只要有一家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註冊資本達到要求,聯合體投標人的條件就優於單一主體投標人了。
因此,對於類似註冊資本性質的資格條件,要求聯合體所有成員都必須具備實際上是不公平的。而《招標投標法》也僅僅規定,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並未強調對於聯合體投標人的其他資格條件也需按照最低標準認定。也就是說現行法律只是強調在資質等級方面,所有聯合體成員均需滿足規定條件。而對於其他資格要求(法定資格除外),在保證公平的前提下,招標人可規定只要有一家聯合體成員符合要求即可,即具備招標檔案規定的“相應資資格條件”
那麼,聯合體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應比獨立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更高嗎?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的規定,筆者認為其體現的是對聯合體投標人和獨立投標人的資格一致的要求,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提出“聯合體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應比獨立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高”的要求,相反《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條卻作出了“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等明確規定,這也是引發本案聯合體投標人投訴最重要的理由,但是,上述規定的“不合理條件”畢竟是一個籠統的概述,如何界定“不合理條件”、減少不應有的投訴是各級招標投標管理者和立法者應該思考的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