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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斌哥講引流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符合法定情形的食品標籤說明書瑕疵,僅責令改正而不能直接處罰。條件是: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以及《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對預包裝食品標籤有很多細化規定。

    2008年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對生產經營標籤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行為設定了較重的行政處罰;

    第九十六條對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賦予消費者十倍求償權。

    有些職業打假人專盯食品標籤瑕疵,如,標註了過期的企業標準代號,錯標了國家標準的舊版年份,標註食品新增劑只是縮寫而非規範的通用名稱,等等。他們對此類食品標籤瑕疵,不僅要求食品安全監管機關查處,還要求生產經營者十倍賠償,食品生產經營者非常頭痛,監管機關也不勝其煩。

    新《食品安全法》,對此類問題有了新規定,明確法定情形的食品標籤或說明書瑕疵可免予行政處罰,免予加倍賠償。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對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將消費者加倍求償權增加為“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同時,也增加了除外規定:“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呵,錯標了國家標準的舊版年份,標註食品新增劑只是縮寫而非規範的通用名稱此類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就不再屬於加倍賠償範圍了。

    另外,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借鑑《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對確實不明知且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問題食品經營者,允許免予行政處罰。當然,問題食品得予沒收,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的仍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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