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時間去一家奶茶店工作,和老闆幾個人去培訓了,回來後他們都不會製作,一天到晚都是我一個人做奶茶,合同上有一條是培訓後未在店裡工作滿1年要賠償,還有每天工作8小時早晚輪班,但是現在每天工作12小時且沒有加班費,現在還在試用期,感覺這個工作對我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傷害,想離職了應該怎麼辦,流程是什麼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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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郊有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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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從您的問題描述中看,您的主要訴求就是離職,這樣看來的話,問題其實很簡單。
如果想離職的話,不論對方是否同意,你提前一個月通知,到時間之後,就可以離職了,這是毋庸置疑的。
至於服務期內離職賠償金的問題,就像其他回答中說的,需要佩服金額是=培訓費—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已工作時間。
但是你的情況卻又有點特殊,如果確實存在每天工作12小時的情況的haul,那就算違法加班,且未支付加班工資,可以算用人單位違反合同在先,你可以隨時離職,無需提前通知;而用人單位違反加班導致你離職,還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要求對方支付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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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real駕御清風
試用期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辭職。至於你說培訓並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專門培訓,只是一般的業務培訓,無需賠償即可辭職。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辭職有兩種形式: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規定來提出,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用人單位不但要按時支付工資。還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辭職書(最好寫成《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XX部門XXX,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予支付,本人將保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特此通知
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單位批准,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只不過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基於上述規定,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XX部門XXX,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后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三、注意:辭職通知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掛號信送達,確保發生勞動爭議時留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