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429方寸世界
-
2 # 大聖修緣
1、無故即意味著違法解除,此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或者,不履行或無法履行時要求企業支付賠償金(相當於補償金的二倍);
2、一般而言,企業是會有自己的理由的,關鍵是理由是否合法;如果企業智商欠奉或者故意如此,那就只能花錢買教訓唄。
3、對勞動者而言,這種企業留著沒啥意思,趕緊拿錢走人。
-
3 # 手機使用者4526934788
我現在就是拿了錢走人的,前兩年舉報主管貪汙和倒賣倉庫物品得罪了他後臺也就是現在的老總,搞了我兩年什麼工作也不安排成天打雜,現在公司合併借這個機會讓我辭職呵呵呵,我提了雙倍賠償的要求他們答應了,也沒有任何解除合同的理由,我也不想要這種公司待著也是浪費時間吧,何況工資也不高到手不過兩千多一個月,這兩天我拿到了賠償金和公積金差不多等於兩年的工資了,還有四個月的失業金可以拿。今年就好好的休息吧,練習我的馬拉松,成績好一點明年爭取找一份穩定的工作吧,樹挪死人挪活普通工作就沒必要委屈自己低三下四的工作了。
-
4 # 長金老者
謝謝邀請。我沒去查證勞動法,但憑常理可知企業不能無故解僱(辭退)員工。原因很簡單,因為雙方簽有勞動合同,必須依合同規定辦事,所以企業辭退員工,肯定都是"有故"的。有些特殊情況,企業被勒令停業,轉產或破產倒閉發生的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一定會對員工有所安排並給予補償。還有企業因經營環境發生變化而不得已裁員(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也不是"無故",同時也會對這部分員工按法律給予補償。如果真的發生什麼原因都沒有的辭退,那企業就違法了。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
如果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具有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賠償金。
企業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認為企業經濟效益好而不願意離職的,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勞動訴訟,勞動者勝訴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勞動者認為在該企業沒有工作前途或者工作沒有意義,可以要求企業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