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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葉興利

    建警十二條內容:

    1。以軍隊為榜樣,建成一支穩定的、行之有效的專職警察隊伍。

    2.警察必須在政府的完全控制下。

    3.以犯罪減少來證明警察的效率和效益。

    4.釋出犯罪統計(以輔導公眾防範)是警察的基本工作。

    5.按時間和地域科學地分配警力。

    6.禮貌是警察質量的根本保障。

    7.警察以自身形象贏得尊重。

    8.招募、訓練是有效執法之本。

    9.公眾安全需要警察掛牌服務。

    10.警察及其首腦機關必須接近公眾。

    11.先見習、後上崗。

    12.公開警察內部犯罪率。

    “警務九原則”:

    ⒈警察存在的基本使命是預防犯罪和無序,而不是用軍事力量和嚴厲的法律懲罰來鎮壓犯罪和騷亂。

    ⒉警察履行其職責的能力有賴於公眾對警察的存在、行動、行為和警察獲得和保持公眾的尊重的能力的認可。

    ⒊警察必須獲得公眾心甘情願的合作,讓他們自願地遵守法律,以便能得到和保持公眾的尊重。

    ⒋警察預期公眾配合程度的高低,與警察為 實現警務目標而採用的武力與強制的程度成反比。

    ⒌警察不能靠迎合公眾意見,而只能靠自己對法律絕對公正的忠誠來尋求和保持公眾的喜愛。他們要靠樂於不分種族與社會地位的為所有社會成員提供個人服務與友誼;要靠禮貌和友誼等良好秉性;靠樂於犧牲個人以捍衛和保護生命等等,來獲得公眾的喜歡和支援。

    6、只有在說服、建議和警告都不足以實現警務目標的情況下,警察才能使用所需要程度的武力,以確保法律得到遵守和秩序得到恢復。並且,警察應該在任何情況下都僅僅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以實現警務目的。

    ⒎任何時候警察都應該和公眾保持這樣一種關係,以實現警察是公眾和公眾是警察的歷史傳統。警察僅僅是這樣一種公眾,他們專職就社群的福利向每個市民負責並由此獲得報酬。

    ⒏警察應該一直為實現其功能而行動,而絕不用為個人和國家報仇或武斷地審判犯罪和懲罰罪犯的方式篡奪審判權。

    ⒐警察效率的判斷標準是沒有犯罪和騷亂,而不是警察為對付它們而採取的行動之類人們容易看見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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