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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您好,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回證,指公安司法機關製作的用以證明業已進行送達及其結果的訴訟檔案。送達回證是檢查公安司法機關是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式送達訴訟文書的標誌,是送達人完成送達任務的標誌,也是受送達人接收或者拒絕接收所送達文書的證明,同時還是認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的依據。在司法實踐中,送達回證的印製有固定的格式。其內容包括:送達機關和送達文書的名稱;受送達人的姓名(名稱)職務、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送達方式;送達人和受送達人簽名或者蓋章;簽收日期等。送達回證的使用方法是,公安司法機關送達訴訟文書時,向收件人出示送達回證,由收件人、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遇到拒收或拒絕簽名、蓋章的,在實施留置送達時,送達人應當邀請受送達人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訴訟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送達程式進行完畢後,將送達回證帶回人卷。採用委託送達、轉交送達的也必須按照上述程式進行,並將送達回證退回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的,應當將送達回證和訴訟文書一起掛號郵寄給收件人,送達回證由收件人退回。在這種情況下,收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可能與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日期不一致,公安司法機關應在送達回證上作出說明,並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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