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必須先搞清楚兩個概念,即,個人財產和遺產。問題中的楊先生,就是因為混淆了這兩個詞的含義,才導致其簽署的《婚前財產協議》沒有到達其目的。
首先,楊先生的《婚前財產協議》一經合法簽署,就具備法律效力,合法有效。即便是一方去世了,該協議的法律效力仍然存在,只是其項下的權利義務,需要繼承人來承繼而已。
其次,本來該協議簽署的目的,是楊先生希望自己的個人財產能歸個人所有,避免繼任妻子和兒子產生矛盾。但是,楊先生卻沒有弄清楚,他生前,個人財產透過協議明確約定歸其個人所有,沒有問題。而在其身後,個人財產就變成了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是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楊先生本來想透過婚前財產協議,達到讓兒子繼承自己全部財產的目的,就落空了。協議中的個人財產,在其去世後,就成了遺產,自然要由配偶、子女和父母來繼承。
第三,從上文中可以看出,婚前財產協議其實只是能夠在生前明確各自財產的歸屬。但是,並不能當然地就達到讓子女繼承這些財產的目的。因為生前財產的歸屬,和死後財產的繼承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要想透過訂立婚前財產協議的方式,來達到讓子女繼承財產的目的,是不可能的。
鑑於此,如果楊先生想讓兒子單獨繼承自己的財產,最好的辦法就是立遺囑,明確表示個人財產在其去世後,全部歸兒子所有。這樣,就將這個問題徹底解決了,不會在其身後留下歧義,導致繼任妻子和兒子之間的矛盾。
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必須先搞清楚兩個概念,即,個人財產和遺產。問題中的楊先生,就是因為混淆了這兩個詞的含義,才導致其簽署的《婚前財產協議》沒有到達其目的。
首先,楊先生的《婚前財產協議》一經合法簽署,就具備法律效力,合法有效。即便是一方去世了,該協議的法律效力仍然存在,只是其項下的權利義務,需要繼承人來承繼而已。
其次,本來該協議簽署的目的,是楊先生希望自己的個人財產能歸個人所有,避免繼任妻子和兒子產生矛盾。但是,楊先生卻沒有弄清楚,他生前,個人財產透過協議明確約定歸其個人所有,沒有問題。而在其身後,個人財產就變成了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是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楊先生本來想透過婚前財產協議,達到讓兒子繼承自己全部財產的目的,就落空了。協議中的個人財產,在其去世後,就成了遺產,自然要由配偶、子女和父母來繼承。
第三,從上文中可以看出,婚前財產協議其實只是能夠在生前明確各自財產的歸屬。但是,並不能當然地就達到讓子女繼承這些財產的目的。因為生前財產的歸屬,和死後財產的繼承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要想透過訂立婚前財產協議的方式,來達到讓子女繼承財產的目的,是不可能的。
鑑於此,如果楊先生想讓兒子單獨繼承自己的財產,最好的辦法就是立遺囑,明確表示個人財產在其去世後,全部歸兒子所有。這樣,就將這個問題徹底解決了,不會在其身後留下歧義,導致繼任妻子和兒子之間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