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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楓楓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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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說企管事
先從大家最關心的問題說起,企業是否一定要發放年終獎?
很遺憾地告知您,除非寫進合同(比如年薪制員工的薪酬構成含年終獎),否則年終獎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公司盈利,要不要發年終獎?很遺憾地告知您,答案是:不一定!
公司虧損,要不要發年終獎?略欣慰地告知您,答案也是:不一定!
再說年終考核。
首先,我們先聚焦“年終”,準確說應該是“年度”兩個字。
年終頗有些秋後算賬的意思。對於普通崗位,基本上採用日常考核結果加總或平均的方式來進行,不會出現年終考核不合格的。如果日常考核都不合格,日常管理中就應該做出調整了,而不是等到年度再來評估他不合格。否則,管理人員平常幹嘛去了?所以年度考核,更多的是針對中高層或核心骨幹,或者以部門為單位進行評估。
其次,該如何考核?考核一旦和激勵掛鉤,那它就具備強烈的導向作用,因此,企業關注什麼,就考核什麼。關注活下去,就聚焦現金流,即營收;關注規模擴張,就聚焦佈局或渠道開拓,投入或負毛利控制在可接受的範圍內;關注利潤,就聚焦盈利模式。而對於部門來說,所有的考核指標和目標都應該是依據戰略分解的結果來確定,分什麼到他頭上就考核他什麼。
年終獎怎樣才合情合理?不合格能不發年終獎嗎?
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來分析一家企業對於年終獎是如何分配的。
1、入職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白紙黑字約定基本工資,崗位津貼和年度獎金。
2、入職簽訂勞動合同,註明了基本薪資,但是獎金給出一個範圍,如(年度13-16薪)。
3、入職只簽訂了勞動合同,口頭承諾了獎金,但沒有具體註明獎金數額,或者乾脆沒有獎金。
以上三種情況,是我們入職一家公司比較常見的薪資約定形式。
下面我們說說一個企業,對於員工年度考核標準。
1、業績考核,最直觀,銷售,售前等,一個年度具體目標值,如2018年度個人銷售額100萬。
2、PBC和KPI考核關鍵指標系統,這種考核模式最常見。
3、OKRs考核系統。
那麼年終獎怎樣才算合格呢,我認為有幾點;首先要看你個人年度目標是否達成,各行業不同,無法量化指標。還要看這一年你是否有主動過錯,且過錯能否在公司的容忍範圍內!
滿足以上兩點,年終獎還是應該根據簽訂勞動合同時的約定進行發放的。
那麼公司考核系統不同,個人指標應按照業績考核,或者PBC和KPI系統考核,同時參考公司年度盈利情況。
獎金作為一種激勵員工的手段,是一種很有效的方法。但是,個人和公司也是雙向選擇的,最好的結局,就是能實現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