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您說的“房產公證”是什麼公證,主要可能有三種情況:
舉個例子:
一套房子,寫了兄弟兩個人的名字。但是,經過兄弟倆協商,同意將房產全歸屬於大兒子。這時候,就相當於兄弟之間有一個“財產分割協議”性質的東西、並且經過公證。
這種情況下,不能重新再分配。公證過的協議,除非特定原因(例如,一方後來違法、違德等),否則,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不能強制要求重新分配(相當於不能單方廢除協議)。
繼承權公證,是指的在老人去世之後,子女們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確定了繼承人,然後做了公證。
作完繼承權公證之後,從公證處的角度,已經為繼承人提供了繼承權證明,這個證明是具有公信力的。所以,再行變更,無非就兩種情況:
還是通過例子來說明:
父母訂立了公證遺囑,指定將房產由四個孩子裡面的老大繼承。後來父母反悔了,不想給老大,打算給老二。
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重新分配。把公證遺囑廢除了再重新訂立。
為什麼這種情況可以廢除?與前面的情況不同,公證遺囑是單方行為,單方對於自己的意思有可以調整、改變的權利,不需要經過他人同意。
所以,可以重新分配麼?理論上,完全可以重新分配——前提是,必須所有相關利益人都同意。涉及到多方的,任何一方不同意,除非訴訟,否則不能重新分配。
不知您說的“房產公證”是什麼公證,主要可能有三種情況:
產權上的公證舉個例子:
一套房子,寫了兄弟兩個人的名字。但是,經過兄弟倆協商,同意將房產全歸屬於大兒子。這時候,就相當於兄弟之間有一個“財產分割協議”性質的東西、並且經過公證。
這種情況下,不能重新再分配。公證過的協議,除非特定原因(例如,一方後來違法、違德等),否則,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不能強制要求重新分配(相當於不能單方廢除協議)。
繼承權公證繼承權公證,是指的在老人去世之後,子女們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確定了繼承人,然後做了公證。
作完繼承權公證之後,從公證處的角度,已經為繼承人提供了繼承權證明,這個證明是具有公信力的。所以,再行變更,無非就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大家重新商量後又達成了一致,但是需要重新做公證。這時候是可以的,就相當於題主提出的:“可以重新分配”。一種情況是有爭議。這時候,已經跟公證沒有什麼關係了,只能通過上法院、打官司來解決。至於能不能重新分,要看具體判決結果。公證遺囑還是通過例子來說明:
父母訂立了公證遺囑,指定將房產由四個孩子裡面的老大繼承。後來父母反悔了,不想給老大,打算給老二。
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重新分配。把公證遺囑廢除了再重新訂立。
為什麼這種情況可以廢除?與前面的情況不同,公證遺囑是單方行為,單方對於自己的意思有可以調整、改變的權利,不需要經過他人同意。
所以,可以重新分配麼?理論上,完全可以重新分配——前提是,必須所有相關利益人都同意。涉及到多方的,任何一方不同意,除非訴訟,否則不能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