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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勃飛720113

    人血白蛋白屬於醫保範圍。

    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5號),對“血液製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參保人員因臨床特殊適應症,急救、搶救時使用“血液製品”的需求,特做出如下規定:

    一、《藥品目錄》中的“血液製品”指以下血液及血液成分:

    1、全血;

    2、血漿;

    3、手工分紅細胞懸液;

    4、手工分濃縮血小板;

    5、機採血小板;

    6、洗滌紅細胞;

    7、冷沉澱;

    8、去白紅細胞;

    9、濃縮白細胞;

    10、人血白蛋白。

    使用限制:

    限工傷保險或以下適應證之一伴低蛋白血癥,且血漿蛋白低於30g/L時可開始使用,應提供5日內血漿蛋白檢查報告;維持治療血漿白蛋白不超過40g/L。

    1、肝硬化,大量肝切除;

    2、腎病綜合徵或嚴重的燒傷,燙傷;

    3、呼吸衰竭使用人工呼吸機或嚴重肺水腫;

    4、嚴重感染合併多系統衰竭;

    5、新生兒重症黃膽伴膽紅素腦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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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擴充套件資料

    醫保有規定的關於輸血費用是否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1、參保人員使用血液及蛋白類製品,符合以下適應症規定的,可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1)血液:急救、搶救可使用血液。

    (2)人血白蛋白:肝硬化、腎病綜合症及嚴重的燒傷、燙傷等引起的血漿蛋白下降,呼吸衰竭使用人工呼吸機、嚴重肺水腫及大部肝切除等,血漿白蛋白低於3g/d1者可以使用人血白蛋白。使用人血白蛋白鬚提供使用前5日內血漿蛋白檢查報告。

    (3)免疫球蛋白:先天或後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症伴嚴重感染者(需附6個月風免疫球蛋白檢查報告)及免疫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以其它治療無效且血小板低於20,000/??1,並嚴重出血危及生命或需急診手術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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