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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陸變遷

    不起作用,律師拿完錢也不辦事,黑心。有的辦事也是吃了被告吃原告,吃完什麼問題沒解決。建議取消這個行業,有的做假證成為犯罪幫兇,專法律空子坑害無辜。真是添亂!

  • 2 # 汐汐說法

    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很多權利和便利,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閱讀案件卷宗,能非常全面的瞭解案情。

    律師可以保障當事人合法的人身權利,比如可以杜絕遭受刑訊逼供、毆打、侮辱,以及可以避免被超期羈押的情形。

    結合本身的訴訟經驗,律師可以尋找到案件關鍵點和突破口,公安、檢察院、法院階段分別制定出不同的辯護思路,透過做無罪辯護、罪輕辯護,努力的達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 3 # 刑事辯護胡寒冰律師

    筆者首先說明一下,部分人一直對律師這個行業存在誤解,認為律師幫助了犯罪分子,使有罪人員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事實上,在中國刑事律師調查取證權利是受到限制的,甚至有些律師不會主動去取證,律師的辯護觀點基本上來源於公檢機關的案件卷宗。況且律師提供的證據要經過檢察機關的質證、法官對證據的認定,是否有罪是由合議庭綜合全案認定。筆者只能說,大部分律師都是按照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每一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然不排除極個別律師違反法律規定,協助當事人造假,就像每個職業都可能存在犯罪的可能性,包括警察、法官、檢察官、政府工作人員等,不能因極個別人的行為否定整個行業。

    回到正題,團伙犯罪案件是否需要請律師?請律師有用嗎?筆者的答覆,很有必要。

    首先,團伙犯罪案件由於犯罪成員較多,各個成員的隸屬關係複雜,部分辦案機關在處理團伙犯罪案件時,往往只注重對犯罪人員的打擊,而忽略了對犯罪人員有利證據的收集。而律師在查卷卷宗時,往往會結合全案情況,分析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罪名?是否存在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以便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辯護效果。

    其次,根據筆者以前經辦的團伙犯罪案例,未有委託律師的團伙犯罪成員,在庭審時由於對法庭程式不熟悉或者緊張原因,對於很多對自身有利的關鍵問題要不沒有說,要不沒有說到關鍵點,並未有達到自行辯護對自身有利的效果,目前雖然國家推行刑事辯護全覆蓋,但由於律師的專業業務方向不同,辯護效果上也有所差別。

    最後,偵查機關在辦理團伙犯罪案件時,由於團伙犯罪涉案成員較多,對各個成員在犯罪活動的作用進行區分時,難免會出現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犯地位、作用的認定錯誤,但由於犯罪人員在犯罪活動中地位、作用不同,定罪量刑也會不同,這時律師的作用就是在浩瀚複雜的案件材料中尋找有利於當事人定位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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