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規定,與用人單位溝通,若其未主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直系親屬可自行到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人社部門的要求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即可,人社部門受理後會根據需要進行調查核實最終作出是否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
工傷認定申請可諮詢人社部門熱線電話:12333。
2.若按題主描述的情況,申請工傷認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的情形,人社部門作出認定視同工傷的決定,職工直系親屬可獲得工亡待遇: 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此金額是全國各地一樣, 今年的標準為33616X20=67.232萬元,全國統一價,不受職工繳納社保基數影響。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086X6=42516元(2016年資料),北京地區的工傷職工均一致,統一價,亦不受職工繳納社保基數影響。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由社保部門負責核發,因此此項才受職工繳納社保基數影響,發放的撫卹金不能超過其繳納基數的工資額度。但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該用人單位支付。”的規定,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足額繳納社保,可透過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的方式要求用人單位負責支付產生的工亡待遇差額。
綜上,該用人單位的說法明顯是在忽悠且錯誤的,請把握好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進行工傷認定。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規定,與用人單位溝通,若其未主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直系親屬可自行到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人社部門的要求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即可,人社部門受理後會根據需要進行調查核實最終作出是否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
工傷認定申請可諮詢人社部門熱線電話:12333。
2.若按題主描述的情況,申請工傷認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的情形,人社部門作出認定視同工傷的決定,職工直系親屬可獲得工亡待遇: 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此金額是全國各地一樣, 今年的標準為33616X20=67.232萬元,全國統一價,不受職工繳納社保基數影響。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086X6=42516元(2016年資料),北京地區的工傷職工均一致,統一價,亦不受職工繳納社保基數影響。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由社保部門負責核發,因此此項才受職工繳納社保基數影響,發放的撫卹金不能超過其繳納基數的工資額度。但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該用人單位支付。”的規定,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足額繳納社保,可透過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的方式要求用人單位負責支付產生的工亡待遇差額。
綜上,該用人單位的說法明顯是在忽悠且錯誤的,請把握好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進行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