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在城市買了一個樓盤的房屋,想再加一個車位。但是小區的所有車位都是沒有產權的,都只有使用權的轉讓合同,分人防車位和普通車位,使用許可權與房屋使用期限一致。人防車位,國家因戰爭或遇恐怖事件等等,需徵用時要無條件出讓給國家使用。而且我搜了一下,說合同有效期只有20年,但開發商給我們的合同裡標註的是與房屋使用年限一致。不巧,我所購買的房屋底下只有人防車位,如果想要購買普通車位加1萬(普通車位貴1萬)往後面幾排選,就是要選到其他樓層下面去了,距離所在樓層電梯四五十米。在都沒有產權的情況下,我需要考慮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嗎?如果是你們會就近原則選人防車位還是距離稍遠一點的普通車位?
人防工程屬於國家戰備設施,國家負責監管,業主為人防工程的實際投/出資人,開發商不能出賣,不能出租。
住宅小區的人防工程是按照《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規定必需建設的戰備設施。人防工程設於地下,其主體屬於商品樓房地基的一部分,因此人防工程屬於商品樓一部分,屬業主所購買的商品樓的公共部分。
開發商雖然是人防工程的建設方,但開發商將商品房出賣給業主後,業主購買的商品房包括商品樓地下部分的地基,人防工程包含在地基內,業主為人防工程的實際投/出資人。
開發商沒有任何理由出賣人防車位。
江蘇省人民政府頒佈的《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已於2020年1月1日施行,該地方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了:“第二十六條 住宅小區內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可以由下列主體作為 平時使用人:
(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設單位作為平時使用人;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由業主委員會作為平時使用人;
(三)依法組成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平時使用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主體。”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 平時用作停車位收取的汽車停放費、租金應當單獨列賬,並優先保障保修期滿後該防空地下室防護結構和專用裝置設施的維修更新、日常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以法規條文的明確形式,在《人民防空法》法律規定框架下,明確了: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成立的,由業主委員會作為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人”行使對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收益權;物業管理委員會組成的,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平時使用人”行使上述權利;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均系代表全體業主權益的組織,可見,在小區內,業主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 ,在主體上才能形成能夠對外統一行使權利的主體,自然能夠從開發商之手接管人防工程用作平時停車位使用!
由此可見小區內產生 業主委員會 等群眾代表組織的重要性!
同時,也希望其他省市能夠效仿江蘇省人民政府出臺的《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在人防工程作為停車位使用的問題上,以法規條文的形式明確確定業主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