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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汙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1、職務指一定的人員在一定的工作職位或崗位上所承擔的任務或事務。或者說,職務就是一定職位或崗位上的人員為實現某一明確目的而從事的工作行為。這種行為可以發生在一定的“人”與“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一定的“人”與“物”之間,是一定的工作任務、工作方法與工作質量與數量要求的綜合。   

    2、所謂職權是指一定的職權一定的工作職位或崗位中所包含或所擁有權力或許可權,是透過任職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和表現的,是一種與職位相聯絡的制度化的權力。其主要特點是:職權是國家賦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公務活動時所具有的一種資格,以及可以依法做出一定行為的權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其所從事的公務活動,不得隨意拒絕或放棄行使其職權,也不得濫用其職權,否則即構成瀆職行為而要承擔法律責任後果。

    3、職責即職務責任。是指在一定的工作崗位上從事一定職務活動的人員所應承擔的行為後果、影響以及所允諾履行的義務與責任等。就國家行政機關而言,公務員的職責具有兩重含義:一是指公務活動中的行政責任;二是指公務活動中的法律責任。這兩種責任往往同時包含於一種行政行為之中,而且將產生兩種不同的責任後果與影響。公務員受國家委託從事行政公務活動,執行行政權力,其每一行政措施或行政行為,一方面屬於行政公務範疇,因而產生直接或間接地行政效應,另一方面又會涉及到行政法規或其它法規,因而產生直接間接地法律效應,兩種效應意味著兩種後果與兩種責任。這是國家行政機關中的職責含義的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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