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許劍Lawyer

    【許劍律師】為您解答:

    故意殺人罪與防衛過當的區別如下:一、目的不同防衛過當目的是出於反擊和制止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這是防衛過當的前提條件。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二、客體不同防衛過當的客體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在這裡不法侵害人具有雙重身份,即是防衛物件,又是犯罪物件。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三、主體不同防衛過當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的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防衛過當所構成的犯罪中,有已滿16週歲的和已滿14週歲的犯罪主體,但防衛過當的主體一般是已滿16週歲的人,因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由於認識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確判斷防衛過當這種犯罪行為的性質。四、量刑不同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於防衛過當的量刑,《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五、主觀要件不同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衛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

  • 2 # 南京徐劍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對等報應法,可能是古人講究的“殺人償命”的基礎。

    惡有惡報、善有善報是古老的、樸素的正義觀念,基於報應的原理對惡害的犯罪以痛苦的刑罰進行報應,就體現了正義,這便是刑罰的正當化根據。報應刑論將刑罰理解為對犯罪的報應,即刑罰是針對惡行的惡報,惡報的內容必須是惡害,惡報必須與惡行相均衡。

    但是,報復是受害者個人的情緒化反應,旨在滿足激憤感情,與寬恕之間沒有相容性,是非正義的。如果離開了公正的報應,預防犯罪的目的是難以實現的。報應是社會大眾對他人受害的理性化反應,與寬恕之間具有相容性,是為了實現正義。

    刑罰功能的內容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特殊預防的物件是犯罪者本人,一般預防的物件是犯罪人以外的一般人。一般認為,特殊預防的刑罰對他們的影響應是人身強制與心理效應並重;一般預防是沒有犯罪的人,刑罰對他們的影響,只能限於心理效應。

    本悟空回答涉及的內容

    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立即執行與緩期二年執行兩種情況。由於死刑的內容是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故被稱為生命刑;由於生命具有最寶貴的、剝奪後不可能恢復的價值,死刑成為刑罰體系中最為嚴厲的刑罰方法,故被稱為極刑。

    廢除死刑是一種必然的趨勢,社會的發展決定了刑罰的懲罰性由重到輕是一種歷史的必然。保留死刑與廢除死刑之爭,實際上是應當何時廢除死刑之爭,即是現在立即廢除死刑還是將來廢除死刑之爭。中國新舊刑法都規定了死刑,保留死刑、暫時不廢除死刑,是中國當前的死刑政策內容之一。

    現階段,手段極為殘忍、方法極為野蠻、後果極為嚴重的犯罪還大量存在,一些犯罪分子氣焰相當囂張、屢教不改,只有保留死刑,才有利於抑止這些極其嚴重的犯罪,才能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保護公民法益。現代司法解釋也正是基於上述理由對死刑進行了解釋。

    廣西靈山10歲女童小燕(化名)2018年在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楊某強姦後死亡,楊某一審被法院判處死刑。二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於2020年3月作出改判,改判楊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對楊某限制減刑。改判死刑後,在全國引起了關注,最高法也介入強姦殺人犯改判死緩案。足以說明,“殺人償命”,特別是手段極為殘忍的殺人,在中國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有民意基礎,也有司法解釋基礎。

    本回答主要理論根據為《刑法學》(張明楷,第五版)

  • 3 # 馬玉珍律師

    古人講究的“殺人償命”對於現代司法解釋有哪些影響?

    自古以來就有“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俗語。放到現代來說,殺人償命也有一定法律依據,但並不是絕對的,也並不能完全體現公平正義。

    根據中國刑法規定,殺人這一事實行為分為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

    對於故意殺人,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手段殘酷,影響惡劣,具有嚴重情節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對於情節較輕的,雖然也犯故意殺人罪,但在量刑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過失殺人,根據中國《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也不會判處死刑。

    中國雖然沒有廢除死刑,但根據司法實踐,對於義憤殺人,激情殺人,幫助他人自殺,防衛過當等犯故意殺人罪的,一般在量刑上很少被判處死刑。

    古人講究的“殺人償命”對於現代司法解釋雖有影響,但不至於劃歸等號。在古代,人們對法律的研究還是比較簡單,往往把道德和習慣風俗直接等同於法律,這樣在當時的環境中殺人償命自然就是當時的法律了。隨著法律研究的深入,法律對行為和責任的定義更加複雜和,再以以前的道德、習慣風俗之類的知識已經無法理解法律了。

  • 4 # 蛋蛋的二蛋哥

    滿清滅亡後,經歷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法律體系被衝的七零八落。建國後至今,我們國家使用的是法、德、日的大陸法系。

    當今世界,兩大法系:

    1.海洋法系,以英、美為代表;

    2.大陸法系,法、德、日為代表。

    嚴格意義上來講,我們國家封建社會,不算有現代意義的法律,儘管一部《大明律》也極其詳盡,在一定歷史時期,擔任了重要的伸張正義的作用。

    硬要去類比,中國古代的法律裁判,更像英美的海洋法系。為什麼這麼講呢?題主所問“殺人償命”,正好便是個很好的註腳。

    中國古代判決,一按王法,二依前例,如果再加個陪審團,那就完美咯。

    但是就是這樣子,我們依然可以看到,許多殺人沒有被判決的案例。

    舉個例子,比如一戶人家的父親被仇家殺掉了,那麼,這戶的兒子完全可以等長大後或尋找機會,伺機報復。因為,民間的共識就是“殺父之仇,不共戴天”。往往這種案子也會不了了之。

    題主問題裡,若是殺人者償的這個命,一般殺人者往往不會被問責。近年來,山東為母殺人案,多少還是考慮了民眾的呼聲,也算是法亦有情。

    因為若是按大陸法系,因律定罪,殺人者,無論什麼理由,也要被殺或嚴判;但按照海洋法系,殺人者很可能會無罪釋放。

    你應該聽說過辛普森案吧?

    在此,我只希望,我們真的能夠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5 # 老孔講故事

    古代刑法強調報復,主張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殺人償命,報復的思想。

    但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特別是文藝復興時期人文主義的興起,使得人們開始逐漸開始關注人自身,認為人的生命是上天賦予的,任何人都不可以隨意的剝奪,那麼,作為國家機關,自然也就無權剝奪罪犯的生命了。

    而中國少用死刑的原因可能更多的還是基於以下幾點:

    首先,因為死刑的不可逆性。一旦判錯並執行完,則連反悔的機會都沒有。

    其次,死刑如果濫用,其實就無法更好的威懾的犯罪分子了,因為他會持有一個想法:反正都是個死,殺一個不賠本,殺兩個還賺的思想去犯罪,這樣會使惡性犯罪率上升。

    最後,死刑的適用往往有歧視性。其實在現在的司法背景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能聘請一個好的律師,他有很大的機率能夠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點在美國更為明顯,而那些沒錢聘請律師或請不到很好律師的犯罪嫌疑人則會因為得不到很好的辯護,有更大的機率被判死刑。

  • 6 # 萌寶爸111

    樸素的平等觀念,一命抵一命;因果報應的福報觀,因果報應,類似於形式古典學派貝卡利亞等人的報復論;人命關天,一刀切

  • 7 # 汪令劍律師

    殺人償命是對古代粗糙立法的概括。

    現代立法中:

    殺人可以分為故意殺人、過失殺人、故意傷害致死。

    同時,殺人還要看是不是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

    犯罪還分教唆犯、幫助犯,或分從犯、脅從犯。

    現代立法更加科學。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光刻機和原子彈的製造是絕密,怎麼比較出光刻機難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