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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綠野行者666

    統計局網站7月31日訊 統計局網站今日轉引中國統計資訊網文章,文章稱一些因工作需要提前知悉了國家統計資料的專家個人,有意無意地、主動被動地提前向媒體披露尚處保密期的國家統計資料,而某些媒體為了爭時間,創“轟動”,就大膽地登載這些嚴格說來仍屬國家秘密的統計資訊。上述做法實屬違法。

    全文如下:

    筆者進入統計部門前一直從事筆耕工作,故深知“文責自負”之重要。無論是鴻文鉅著,還是細語札記,都自然是誰寫作、誰發表、誰享有權利並承擔責任。作者既有署名權、著作權,也要對文稿的方方面面負責,包括政治取向、歷史真實、文字質量等等。

    進入統計部門後,卻時常看到不“文責自負”的現象。一是越權公佈。有些部門或單位將自己在工作中掌握的國家統計機構統計調查的資料,在國家統計機構公佈前,以自己的名義公佈,或者以預測的形式變相提前公佈。嚴格地講,這和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性質是一樣的。

    二是重複公佈。一些部門或機構在國家統計機構已經公佈相關統計資料後,以自己名義直接重複公佈統計結果,或略微處理後公佈。國家統計局機構一旦公佈統計資料後,任何人都有權使用、利用這一成果,但以自己名義再次公佈,除了有抄襲、剽竊之嫌外,也是社會資源的浪費,有何必要?

    三是提前洩露。一些因工作需要提前知悉了國家統計資料的專家個人,有意無意地、主動被動地提前向媒體披露尚處保密期的國家統計資料,而某些媒體為了爭時間,創“轟動”,就大膽地登載這些嚴格說來仍屬國家秘密的統計資訊。

    上述做法實屬違法。新《統計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公佈統計資料。這是指國家統計機構統計調查資料的公佈主體是國家統計機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國家統計機構調查取得的資料,由國家統計機構公佈;國家有關部門統計調查的資料,由國家有關部門公佈。這些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誰調查,誰公佈。

    上述做法不利於對統計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資料公佈不只是權利,而且還要承擔資料真實可靠的責任。國家統計機構統計調查資料一旦公佈,國家統計機構就要負相應的責任,包括統計調查方法要科學,統計調查結果要真實,統計調查誤差在可控範圍內。如達不到上述要求,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和行政責任,甚至被處分和問責。如果國家統計機構的統計調查資料被其他部門或單位以自己名義越權、非法公佈,那麼是誰來承擔上述責任呢?這樣做,既不尊重國家統計機構,也不尊重廣大資訊的接受者,因為他們不知道誰要為其負責。而只有真負責,才會有壓力去不斷提高資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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