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是個歷史產物。
在2008年之前可能還有自動離職這個概念,就是員工自己連續無故不來上班達到多少天,就是為員工自動離職,但也絕不是三天,記得是15天還是多久,而且公司還要發函通知之類的,反正手續比較麻煩。
現如今,這個概念早就不存在了,而且很多公司的規章制度上也不會有自動離職的字眼,因為操作太複雜,可以說是無效。
很明顯不是,透過很多實際案例來看,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1、員工雖然員工無故不來上班,但員工隨時可以回來要回他上班期間的工資,公司不能以自動離職為由不給工資。
2、員工無故不來上班超過3天以上,如果公司以自動離職來宣稱視為員工自己提出離職是站不住腳的,如果公司這樣操作了,員工去申請仲裁,照樣會被定義為屬於公司單方面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也不盡然,其實我們看很多現在公司的規章制度就知道了,比如將“連續曠工超過三天”定義為嚴重違紀的條款,如果員工出現這種情形,公司就以嚴重違紀開除員工,這樣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
這也就不難理解很多公司制度中的“曠工一天警告一次”“累計警告三次視為嚴重違紀予以開除”了。
綜上所述,以曠工三天當做自動離職基本上是違法的,但如果以曠工三天當中嚴重違紀來辭退,那就是合法的了。
自動離職是個歷史產物。
在2008年之前可能還有自動離職這個概念,就是員工自己連續無故不來上班達到多少天,就是為員工自動離職,但也絕不是三天,記得是15天還是多久,而且公司還要發函通知之類的,反正手續比較麻煩。
現如今,這個概念早就不存在了,而且很多公司的規章制度上也不會有自動離職的字眼,因為操作太複雜,可以說是無效。
即便員工無故曠工,真的可以算作自動離職嗎?很明顯不是,透過很多實際案例來看,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1、員工雖然員工無故不來上班,但員工隨時可以回來要回他上班期間的工資,公司不能以自動離職為由不給工資。
2、員工無故不來上班超過3天以上,如果公司以自動離職來宣稱視為員工自己提出離職是站不住腳的,如果公司這樣操作了,員工去申請仲裁,照樣會被定義為屬於公司單方面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那麼,公司對於自動離職真的就沒有辦法嗎?也不盡然,其實我們看很多現在公司的規章制度就知道了,比如將“連續曠工超過三天”定義為嚴重違紀的條款,如果員工出現這種情形,公司就以嚴重違紀開除員工,這樣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
這也就不難理解很多公司制度中的“曠工一天警告一次”“累計警告三次視為嚴重違紀予以開除”了。
綜上所述,以曠工三天當做自動離職基本上是違法的,但如果以曠工三天當中嚴重違紀來辭退,那就是合法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