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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倒影Lawyer

    首先,醉駕入刑,已經在最新的《刑法》中明確給與了規定,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說明醉酒駕車問題的嚴重性,這幾年酒駕醉駕事故的發生一直是社會重點關注的話題,查酒駕的頻繁性和嚴肅性也體現了執法部門對該事項的重視程度,所以酒後開車本身就是以身試法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

    其次,同飲者怎樣鑑定其責任問題,至今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予以明確規定。但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出臺,相應的依據是存在的。根據侵權責任的定義,只要是侵犯了對方民事權益的行為,包括侵犯了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財產權、智慧財產權等,都可以視為侵權行為,透過《侵權責任法》解決。而侵權責任,一般由過錯、行為、損害事實以及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構成。在酒後開車引起事故損害的過程中,責任事故鑑定書也認定與酒駕有關,那麼共同喝酒人明知酒精會有麻痺神經系統的左右,相互之間就應當存在安全注意義務,也就有了對對方生命財產權的管理義務,如果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就構成了過錯,其不作為或者疏於作為的行為構成了過錯行為,最後引發的交通事故就是損害事實,而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雖然並不一定是直接因果關係(直接因果關係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開車行為),但是事故原因卻是喝酒導致的神經暫時麻痺,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所以,雖然沒有法律特別規定勸飲、同飲的人是否要承擔責任顯而易見。責任大小應當根據同飲者的過錯嚴重程度來判斷,例如,已經進行了勸阻,但勸阻無效的,更傾向於過失責任,應當減輕責任。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判例也是遵循這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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