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第二十七條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裝置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並接受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第二十八條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效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第八十三條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的;
(六)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裝置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第二十七條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裝置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並接受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第二十八條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效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第八十三條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的;
(六)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裝置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