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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視角近距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對消費者有欺詐行為,實施“退一賠三”的懲罰性民事賠償。
消費欺詐包括商品質量方面的欺詐行為和提供服務過程的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大多發生在交易過程中,以虛假宣傳、虛假表示、虛假標註、虛假演示以及隱瞞商品或服務的真實資訊為主要表現形式,主要集中在諮詢、服務環節,那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產品質量欺詐行為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以賓士漏油車事件為例,女車主因新車漏油進行維權,一度引發了眾多網友高度關注和廣泛支援。該事件在職能部門介入後,當事雙方以和解結案。女車主最終也沒有以其受到欺詐、欺騙和漏油賓士車不合格為由,要求三倍賠償。如果該事件雙方沒有達成諒解協議,女車主的權益又該怎樣維護呢?
首先應對漏油賓士車提請質量鑑定,也可以要求賓士4s店對其銷售車輛的質量是否合格進行舉證責任倒置。如果不合格,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4條“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規定,女車主可以要求4s店退車退款,並按已支付車款的三倍數額予以賠償。
其次,如果4s店舉證不能,那麼就可以證明車輛本身質量存在瑕疵,產品不具備應有的質量、效能,車輛也不符合質量要求,消費者在7日內可以選擇退貨。如果銷售顧問推銷環節故意隱瞞了車輛漏油這一情況,也同樣會構成《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16條認定的欺詐行為,女車主也可以同時要求給予三倍賠償。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你發現購買的生活資料質量不合格或者是假冒偽劣,那麼可以確定你已遭遇消費欺詐,此時此刻,不要猶豫,行動起來積極維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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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相當於追認
空洞的法條,既然是法律條款就應該是越明確越好,越細化越好,越實用越好,現實中很遺憾,法條中明確的是消協負責調解,但現實中確是市場監管局來處理調解,這本身就含糊不清,消協是社會團體沒有強制力,市場監管局也處罰權,但調解的條款執行的也是給消協制訂的內容,所以市場監管局的調解也沒有法律約束力,而且現在形成了,調解的活是市場監管局乾的,但在電視中露臉的是消協的同志們,幹了n年的調解,實在不明白到底這調解起什麼作用?如果真心對消費者負責,為什麼不讓調解的作用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讓想調的依法提出,讓管調的依法做出,剔除那些碰瓷的,那些不合理的,讓消費環境美好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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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銀保監,中消協,都在幹什麼?起什麼作用?感覺中國的消費者就像爛草一樣,可以隨便踩,不鬧出點動靜來根本沒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