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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和朋友在某地合夥投資一套房,寫的他的名字。2020年房子滿兩年了,準備賣了變現。這期間一直沒怎麼聯絡,但是每月都給他轉賬還月供,今天打電話問賣房的事,結果告訴我房子抵押了。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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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地產導師

    購買過程中發現受到欺騙,根據欺騙的具體手段,可以採取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方式處理。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的物件主要是房屋經紀服務機構以及開發企業。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以及開發商售房過程中有違反行業管理法規時,可以向其主管部門提出投訴,由行政機關調查並決定是否行政處罰。民事訴訟是依據買賣協議約定以及法律規定處理民事爭議,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一種方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有關於“使用欺詐方法訂立合同”的規定,當侵犯了國家利益時候合同是無效合同;當欺詐違背了購房者意願的時候,購房者可以主動主張撤銷合同。同時在商品房銷售領域,針對簽訂協議後一房二抵、一房二賣,故意隱瞞無預售證銷售,提供假預售證銷售、出售抵押房,出售拆遷補償安置房這幾種情況設定了“雙倍賠償”的規定。適用雙倍賠償的這幾種情況都要求有故意隱瞞、不告知買受人等欺詐情況。最後,如果出售方一開始真是意圖就不在於出售房屋,而是計劃通過欺騙行為將房款佔為己有,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控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 2 # 中山房探

    第一、首先可以搞清楚的一點是,你朋友揹著你去辦房子抵押這件事於理上肯定是不對的,但現在僅是房子做了抵押,在沒有出現其它情況的前提下,建議先協商解決,這是較好相對緩和的一種處理方式。

    第二 、若你朋友不配合解決,或者是根本上不想去解決這件事情,那麼這時候的你就不能幹等了,要化被動為主動。首先要將你們當時一起購房的所有證據資料全部收集好,至少要能證明到是你們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子,這些所有資料都會成為你談判的籌碼,不要說什麼情不情議的問題,這是對自己最好的保障而已。

    第三、通過多方溝通都沒有辦法解決的情況下,只能先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策略了,這個是預防該房產進一步被處理的風險,接著走法律程式了。

  • 3 # 使用者3901939726900

    .買房子的時候如果被騙了,一定要利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當自己被騙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報警,在警察的協助下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

  • 4 # 小小法學

    這個屬於民事糾紛,報警的話可以一試,但警察大概率不會管。

    而且很難說你被騙了,只能說是對方抵押出去未經你的同意。

    關鍵是房本上還寫的是對方的名字,這就難辦了,這裡為你提供兩個方法:

  • 5 # 一定一定要健康快樂

    只能報警了。房子寫了他的名字,你很吃虧。

    現在唯一作為證據的是你每個月轉給他的錢,銀行有記錄。

    你還是找律師問一下吧。你上網查一下哪裡有免費法律援助諮詢一下吧。我知道廣州市政務網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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