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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裡以前供銷社的地方現在被供銷社蓋成二層的樓房以租代售的方式,一次出租50年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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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桶叔

    這個問題醬紫的。供銷社鄉{鎮)一級叫基層供銷社簡稱(基社),如XX基社。而村(村委會)一級是基社下屬的購銷店,如xx購銷店,那麼基層社土地的性質也大致是基社所在地的土地多為劃拔土地完善後為國有土地,購銷店用地多為村(大隊)劃撥用地,多未完善手續仍為集體土地,少有國有土地。

    供銷社作為一個時期在農村承擔著商業主集道作用,組織工業品下鄉,收購農產品進城,是連線工人與農民,城市與鄉村的橋樑和紐帶,是黨和政府對農村,農民,農業方針政策的執行和落實者,因而供銷社基層社只要有鄉鎮建制的都要求建立,而在土地使用上有專門的政策,檔案,最適中地段優先劃拔,而在村委會若基層社不派建購銷店,還發生過縣人大代表在人代會上提案要求基層社儘快建立購銷店,在這樣情況下,一般在村委會旁邊就會劃拔土地用於建設購銷店。

    由於有國家的有關檔案規定,對於劃撥用地,在適當給予村社一定的青苗補償之後,到土地局就能把使用的土地辦為國有土地,之後再交納了土地出讓金之後就辦成了房地產一樣的商業用地了,再後來就能辦成不動產權證了。但有些基層社未極積及時辦理劃拔土地之後的相關手續,到後來農村村組包產到戶,企業改制,基層社使用的土地也因此搞出了很多麻煩,而建在村組的購銷店用地則因未及時辦理或根本辦理不了土地的有關手續,很多購銷店企業改制過程中或用於安置戶口屬於購銷店所在村組的職工,或被村民蠶食。

    比較瞭解的一個基層社,所在位置較優,坐落於鄉鎮街道上,由於之前及時辦理過用地的有關手續,土地手續齊全,在企業改制全員下崗時擁有七十多間街道商輔除二十多間出售用於償還債務之外其於五十多間全部用於置換下崗職工。而土地也在政府的支援,由國有土地變為商業用地,在細化到每個職工的商鋪上,在職工下崗時拿到了土地證房產證。應為比較好的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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