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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恆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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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天蝸牛
資料給的有些過少,無法做詳細的分析
對於題主提到的這種情況,在實際處理的時候,區分是否將參與公司管理作為行使股權的因素,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參與公司管理不作為行使股權因素
這種做法就比較簡單,按此出資比例分配股權。
總共70,A出資35,B出資25,C出資10,那麼A、B、C對應的股權為50%、35.7%和14.3%;
A和B參與公司管理的行為不作為股權因素,而是作為高管,作為相應的補償應當從公司獲得相應的工資報酬,但不宜過高;
這種股權結構有個隱患,A是最大的股東,但並不是絕對控股,一旦產生股東糾紛,若B和C聯合起來,那麼公司的股東決策將會陷入僵局,不利於公司的經營管理。
因此,如果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話,可以適當增加A的出資,而減少B或者C的出資,保證A的絕對控股。
2、參與公司管理作為行為股權因素
《公司法》針對有限公司出資比例並沒有強制性要求必須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因此,雖然A出資35,B出資25,C出資10,但是A作為公司主導,B也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但是C是完全不參與,因此,可以協商確定三人的持股比例,具體比例要看協商結果。
同樣,建議保證A的絕對持股,以免未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決策僵局。
(1)就是按出資進行分配就是A持有35/35+25+10;B持有25/35+25+10;C持有10/35+25+10的一種方式;
(2)就是按照實際的貢獻度來分配股權,比如A是發起人並且全職同時做管理,貢獻度大就應當持有大股,B持股相對於A來說要小但大於C。C只做天使投資人的角色他的股權就相對來說要小於A與B。
(3)要設好遊戲規則及分紅機制、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