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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斷掉的鉛子筆

    1、當年度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2、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

    3、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關於提出來的勞動關係終止,年休假多休或少休如何處理。經過查詢相關規定(內容摘自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該《辦法》對於年休假的安排及折算也有詳細的介紹。裡面說明了適用範圍及對於年假的規定及折算方法。((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對於年休假工資的計算也有相關規定和要求

    最後還是建議企業內部健全各類規章制度,以免造成工作上的被動。

    具體詳細的內容就不在多說,見(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cfg/flfg/gz/201601/t20160111_231404.html)《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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