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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新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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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滿天星1314
在中國14歲應為幼女!!!對一切都處於朦朧的狀態!!!無行為判斷的能力!!!而到了18歲。心理也越發成熟!!!有了一定的思考和自己的見解。所以遵法守法是愛國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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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極星客
十四歲是女孩剛發育完成,男孩子剛進入青春發育期階段。這個階段都不具備正確成熟的思想觀,社會觀和人生觀,如果提前只能助長一些不良社會風氣,滋生各種法制和道德隱患。
這是個不可以借鑑的事實,我們的法律和家長應該以正確的方式普及青少年生理文化知識,幫他們早日成為成熟,健康,積極向上的有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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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是長不胖
14歲很合理,現在的我很多惡性刑事案件都是十四五歲的孩子做的,如果一開始不給他們嚴厲的懲戒,會讓他們覺得事情其實沒有多嚴重,以後還會那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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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小蛇蛇之曲
法律規定14歲也合理,如果說最合適的,你可以說18 20都沒問題,可是現在十四五六歲的女孩子,有些心智比較成熟,他們如果有一些性行為在合情合理情況下發生應該不至於判犯法。所以我們應該理性的看待法律。這並不是支援14歲有性行為,但是也不排除他存在的合理性。社會家庭學校可以加強這方面的教育,學會自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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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楓然ly
14歲的孩子才讀初二,據我對我的學生們的觀察和溝通來看,初二的孩子還是比較單純的,談戀愛的現象也是有的,但並不普遍,絕大多數都只是單純的互相喜歡而已,還沒有上升到性愛的層面。
但到了高中,相當一部分學生會談戀愛,有部分學生會有性行為。
所以我認為合法性行為的年齡應該定在16歲比較合適,這個年齡的孩子們無論在生理上,還是在心裡上,都會更加成熟一些。
如果合法性行為的年齡定的太低的話,反而會提醒孩子們說:“我現在可以合法享受性生活了”,這會帶來更多的早戀現象,也會帶來更多的未成年人懷孕等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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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貓了個咪的薛定諤
發表個人看法,我覺得14歲已經夠了,性早熟的人10歲就有了性意識,如果性格缺陷,有性衝動的傾向,那麼限制年齡越小越好,因為這條法律應該主要是為了保護被侵犯人的,而不是侵犯者本人。
另說幾句題外話,現在網路如此發達,人們面臨的誘惑不計其數,且誘惑本身不具備傾向性,它不會因為你未成年就不出現在你面前。相反,很多不法分子恰恰會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單純好騙的特點去潛移默化誘導未成年性犯罪。
所以我想說與其將孩子置身於充滿誘惑的茫茫網路大海之中,不如嘗試改變中國傳統對性難以啟齒的思維,在孩子小時便給其灌輸正確的性知識,教孩子如何保護自己,如何剋制自己。
任何關於性的暴力,都不是由一個人完成的,而是由整個社會協助施暴者共同完成的。最後一句來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這是值得深思的一本書。
作者已逝,願生者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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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的外來戶
作為國家的法律工作者不應該是立法為目的,而應以人為本,14歲在法律上仍然是未成年人,從生理角度也是未完全發育成熟,而且是身心發育成熟的重要階段!如果在這身心發育成熟的重要時期受到創傷,很可能會讓一個人產生逆反心裡和身體缺陷!又可能造成家庭悲劇!希望立法者站在容易受傷害的未成年的角度作出正確有效的判定!18歲尚在學校的學生還需要老師和家長的教育引導,更何況14歲的初中生!更多的關愛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才是祖國的希望和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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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TEPO
說明人口結構出現問題了。因為需要才去調整,是否合理不就等同於一個人肚子餓了,在有條件階段怎麼吃健康與無條件階段果腹問題麼?不贊成可以加強對自己孩子教育即思想理論灌輸。總而言之沒有決策權少杞人憂天,活在當下充實自己的每天才是對生命最大的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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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大印象商貿路遙
14歲的年齡,從身心到到身體,都處於一個發展階段,都不是很成熟,是一個學習,成長的階段,對自己的行為缺乏正確的判斷力!認知力,也沒有承受負擔行為的能力,所以提高到18歲,是必須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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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盛談電影
14歲的話其實嚴格意義上面來說,還只是一個孩子。身體和心裡方面都還不怎麼成熟,正處於發育階段。所以14的年齡不應該成為合法性生活年齡段,會影響孩子以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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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田隆泰
沒必要提升所謂合法年齡。
法律制定的基礎是社會發展。從全世界範圍看,這個年齡是向下延伸的。
也就是說法律的制定是滯後於深灰髮展的。
儘管從保護未成年的角度出發似乎應該提高這個年齡,但從實際案例來看,即便提高到20歲也無法減少未成年人的性行為發生概率,反而可能製造更多的“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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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皮皮熊3703291
應該降到12歲或10歲,而不是提升到18歲。
現在的小孩無論身體發育還是智力發育都比以前早了,更早的負責才能更少的減少個別孩子對他人的傷害。
回覆列表
該說法與鮑某某的性侵行為相關。具體分析如下:決定性行為能力的年齡
刑法規定婦女決定性行為的時間為14週歲,刑法又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年齡時間也14週歲。事實上,日本刑法規定婦女婦女決定性行為的能力為13週歲,婦女何時決定自己的性行為能力,不同的國家可能根據其傳統、國情決定。因此,沒有必要提升至18週歲。
刑法的法學理論解釋可能不當我們刑法理論解釋強姦與姦淫以及其他方法強姦的可能存在不當。
強姦與姦淫的解釋可能存在不當強姦事實上以暴力或者脅迫方式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姦淫事實上是以婦女同意的方式與婦女發生性關係。但許多刑法著作不作出這樣的解釋。混淆了暴力或者脅迫方式與其他方式強姦婦女的行為。現有的刑法理論認為,其他方式限定在婦女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或者不知真相。這樣,將利用教養關係、優勢地位迫使婦女“同意”發生的性關係的行為排除出強姦之列。
姦淫行為與強迫行為解釋可能不當刑法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其中,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同意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也包括以暴力、脅迫迫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均應當人重處理。可以肯定的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同意發生性的強姦從重的幅度一定大於暴力、脅迫的方式。
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解釋應當認為其他方式強姦婦女一定不是暴力、脅迫的方式。現有的刑事理論解釋為婦女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或者不知真相,但不能排除利用教養關係,優勢地位關係。
刑法第300條第3款規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的信條姦淫婦女,可能是信徒同意,也可能是強迫。這樣,利用教養關係、優勢關係也有可能構成強姦罪的可能。
鮑某某正是利用刑法理論上的解釋,堂而皇之的與未成年婦女發生性關係。事實上刑法理論的解釋受到了學者的控制。教授可以通過該解釋,歸避通過考試迫使大學生與之發生性關係,不受法律追究。更為奇葩的刑法解釋是,全日制大學的考試作弊不算犯罪,而駕駛證的考試作弊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