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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如心更如意

    新房東的要求看似不合理,但卻有存在感!之前在市區租房為孩上學,最後半年也遇到這情況,因不想勞搬家之苦,就與新房東達成共識,過租期時間每月長100元為解決方案。其實那時我們新房已快裝修好了,為散房間味道及孩小我們又延期了。你門面租期雖未到,如果你還想在這做生意,那與新房東相處打交道是必然的,所以還是理性解決最好。新房東不一定是惡房東,人家與你籤新合同也是履行正常手續,房主都變更了不是嗎?只是合同內容有待商議,買房者遵守前租約這事新房東一定也知曉這法律的。所以除非你不想續約了,再另行安排就好了,但也不會在這裡問了。房租租金一事新房東心理也會有數的,和氣成財,今年大環境不好,做熟不好嗎?換位置又要重新積累些客源,得不償失。事情想開了就沒多大事了,生意人努力掙錢買門臉!祝您生意更興隆!

  • 2 # 夏末丶小寒

    買賣不破租賃。這是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應用到現實生活中,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操作。

    新房東接手,如果還是想把門面用作租賃,只是想更改一個甲方名字,並且不在以往的合同基礎上增加約束性條約,(或者增加的條約在你接受範圍之內),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完全可以配合新房東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畢竟繼續經營還是要跟新房東打交道的。關係維護好,更有利於自己以後的良好經營。

    但是如果新房東想破壞原有的租賃合同,增加租金或者約束性條約,更甚者想把你趕出去,自己把門面用作經營。你原有的合同就是反擊惡房東的利器。

    所以,在任何時候,跟任何人,簽訂任何合同的時候,都不要馬虎。認真審視合同條款,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3 # 兵頭將尾朱軍強

    像這樣的問題可以說是有點兒複雜了,按照我們的正常手續,一般房東是不能幹這樣的事情的,首先我不管你賣不賣,最起碼我的房子現在還不到期,你跟我簽了幾年,你就要履行你當初的承諾,如果你不履行,中途出現變更,那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房東承擔,特別是門店裝修等相關費用投入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我們在一開始租房之前我相信很多門面房合同都有相應的條款,如出現自然災害,地震等原因造成的自然災害防,但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說你合同裡面沒有籤中途出現轉賣的這樣情況,我認為房東是要承擔責任的,房子賣不賣那是你的事情,但是你最起碼履行你跟我的承諾。

    可以說呀,很多房東是沒有底線的,你也很難給他講得明白,他就給你反悔,你拿他也沒有辦法,這個時候呢,第一呢,好好的跟他商量著解決,如果能商量好解決這個問題,那是最好不過了,如果解決不了,對自己損失確實很大,那隻能走法律途徑了,我相信法律應該會得到很好解決。僅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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