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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銀行研究僧

    我在做客戶經理期間遇到過此類情況:

    我當時的客戶50歲,孩子28歲,已經成家。客戶在我這裡有30萬,一年期的貸款,主要用於其菸酒店的經營。沒想到貸款發放的第三個月,我的客戶意外出車禍去世。孩子剛參加工作沒幾年,手裡也沒有太多錢,菸酒店經營情況也並不好。當我找到客戶的孩子希望他償還貸款時,客戶的孩子以及兒媳一致向我表達了不願意替父親償債的想法。

    當時作為客戶經理,年輕氣盛,心想父債子償在古代不是經常出現嗎?這個孩子怎麼這麼不通情理呢?於是我就找到了我們銀行的法務人員,尋求法律幫助,如果可以,我想起訴客戶的孩子。

    法務老師聽了我的描述說:

    現在的法律沒有父債子償這麼一說,只有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用繼承財產償債的說法。也就是說,如果父親死後,孩子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則沒有義務一定要替父親還債。如果孩子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遺產應當優先用於償還銀行債務。如果遺產不夠償還債務,孩子也沒有義務替父親償還剩餘債務。

    最後聽從了法務老師的建議,我去向客戶的孩子交涉,給他提供了兩種方案:

    你接管父親的菸酒店,把錢還了。

    你不用還錢,我們把菸酒店盤出去。多了,與你無關,少了,也不用你補錢。

    像題注的這種情況,如果這個男人的子女真的確定他沒有遺產可以繼承,那就放棄繼承,債務自然不用償還。

  • 2 # 財富公元

    有句話叫做:父債子償,天經地義。又有一句話叫做:人死賬消。

    如果如題中所言,男子死後,銀行欠款幾十萬,沒有遺產留給子女,子女有沒有義務幫他償還貸款呢?

    其實,這也需要分情況來分析:

    子女未繼承父親的遺產,卻承擔了該筆債務的連帶擔保責任

    因為法律規定,欠款人死後,無遺產留給繼承人或者其繼承人放棄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對於被繼承人生前留下的債務,是不需要有清償義務的。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向銀行申請的這筆貸款,繼承人簽署了相關擔保合同,作為了該筆貸款的擔保人,無論繼承人是否選擇放棄遺產,同樣有清償貸款的義務。

    如果繼承人既沒有對該筆貸款擔保,也未選擇繼承父親的遺產,如果自願償還,那就有義務替父輩償清所有債務。

    比如父親欠銀行30萬元,死後遺產價值僅有20萬,遺產價值償還債務後,仍有10萬元缺口,子女可以選擇以遺產的實際價值20萬為限償還貸款,剩餘10萬沒有償還義務。

    但是如果遺產價值超過了欠債的總和,那就需要繼承人先行償清債務,才可以進行遺產的分割。

    其他情況

    如果父親的借款是用於改善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就不能認為這筆幾十萬的貸款是父親的個人債務,即使沒有留下遺產,同樣需要所有家庭成員共同償還的;

    而如果是因為子女未盡到贍養父母的義務,迫使父親舉債,父親去時候,子女同樣需要償清父親的債務。

    綜合上述分析來看,父債子償並不是所有情況都能成立的,同樣也不會人死賬消。不同的情況,不同的處理方式,因人而異,因事而異。

  • 3 # 譚浩俊

    一個男人死後,欠了銀行貸款幾十萬,沒有遺產留給子女,他子女有義務幫他還銀行貸款嗎?

    子女有沒有義務為父母償還債務,必須權利和義務對等,才能談這個問題。

    很多人認為,父債子還,天經地義。這是不對的。因為,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父親留下的債務應當由子女來償還,如果這樣,那些喜歡闖禍的父母,豈不要把子女害死。

    嚴格地講,子女要不要為父母償債,關鍵要看子女有沒有繼承父母的遺產。如果繼承了,就必須代行償債義務。這叫權利與義務平等,叫公平公正。如果沒有繼承父母的遺產,自然,父母留下的債務,子女也沒有義務償還。那麼,債權人就可以通過變賣其父母的遺產,來償還債務。無論多少,債權人都只能接受,而無權要求子女償還這些債務。

    當然,如果所形成的債務也有子女的原因,譬如給子女做生意、給兒子上學等,那就要另外分析了,就不是單純地與子女沒有關係了。

  • 4 # 萍風竹雨123

    在這個時代,沒有父債子還這一說。

    欠債人死後,欠債人活著時,欠債自然是由欠債人償還,他死了,他的繼承人完全可以採用放棄繼承這一條款,不繼承他的遺產,當然也不繼承他的欠債。那麼他的繼承人就無債一身輕。

    但話說回來,子女到底應該不應該償還欠債,不要一概而論,而應該考慮一下欠債人欠債的原因,如果他申請貸款是為了經營公司,或用於其他的投資,那麼他的子女可以毫無負擔,坦然的不去履行償還債務的問題。

    如果這個男人一方面欠了銀行貸款幾十萬,另一方面則轉移財產給兒女,從道義上講,他的子女應該替他的父親把欠債還了。畢竟父親居心不良是為了子女。雖然說銀行有針對呆帳壞帳等的相應的外理措施,但總得來說卻是損大家肥自家的做法太不上臺面了些。另外也有可能是為欠債人擔保的朋友親戚等。 而這樣的事例在生活中也並不罕見。

    不過到底還與不還,也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家裡並不富裕,即使這個男人曾經轉移過兒女財產,也應該放棄繼承。話又說回來,如果這個男人真的一面欠債,一面把財產暗中轉移給子女,他的子女怕是不會窮吧。

  • 5 # 暖心人社

    不要說欠債幾十萬,欠債幾十億的也有。

    富貴鳥繼承人放棄繼承權:

    8月26日晚間,一代“鞋王”富貴鳥釋出公告稱,重整遭法院駁回,被宣告破產。同日,富貴鳥正式退市。

    富貴鳥公司,分別在2014年和2016年發行了共計21億元人民幣的公司債和私募債券。再加上其他債務,預計超過30億。

    繼承既包含遺產,也包含債務:

    按理說,一個人去世以後,應當對個人債權、債務進行全部清查,如果有多餘部分才能繼承,沒有多餘部分就直接清算拉倒。

    實際上即使繼承遺產,也應當以繼承遺產的價值為限,對債務進行清償。可是你一旦繼承遺產,如何證明你繼承遺產的價值?就真說不清了。

    沒有遺產,也應當進行公證或者法院調查。比如,房子、車子、銀行賬戶、有價值的收藏產品等等。

  • 6 # 春意萌生

    看到這個題目讓我想起了身邊的一件事:

    我的一個鄰居是做生意的,在2005年的時候倒騰海鮮,結果在路上遇到了重大車禍,人沒了一車海鮮也廢除了,直接損失6萬多元,當時這個錢是問朋友借的,包括買車和海鮮自己拿出了部分,還在外邊借款了10萬元,借的這個錢不是銀行的,是關係比較好的朋友,結果出了這個事情,那個借錢的朋友不願意了,等這個鄰居安葬後,天天跑到這個鄰居家要求還錢,而鄰居的妻子死活不認賬,覺得這個錢是丈夫借的,現在人沒了,他沒有義務還錢。

    這個事情很快扯到了法院,最後的結局是這個鄰居的妻子有義務償還債務,因為在他們夫妻名下有共同財產一套房子,房產證上面寫的是兩人的名字,所以對這個房子進行評估,如果有一半的價值能夠償還債務的話,鄰居的妻子就有義務償還,如果不償還,他們之間的房子將被拍賣,所獲得的現金一半用於償還債務,一半給鄰居的妻子。

    這個事情說起來挺戲劇性的,如果當時房產證上沒有寫出車禍的丈夫名字,那麼這個債務就與妻子無關了。 所以題主所說的是否有義務償還債務,主要看這個男人死後是不是有遺產,這個很關鍵,而且遺產是不是被繼承了,如果沒有繼承,那麼就沒義務償還債務。

  • 7 # 擺渡人之小短腿律師

    銀行借貸本身就有風險,並且是天然的!

    任何一機構只要是盈利的,就必然要有風險,銀行也是一樣的。

    既然獲得了借貸的利潤,就該承擔收不回來的風險,這裡將的風險是不可抗力帶來的風險,債務人死亡就屬於不可抗力。

    一般情況下,如果債務人有資產的可以從資產裡面追索欠款,像這種沒有遺產的子女,沒有繼承的欠款人本人的資產,那也不存在有還款的義務。這種借貸收不回來的,風險歸銀行方所有。

    債務人死亡子女有義務承擔的情況

    債務人去世之後,子女有義務來承擔欠款的情況有,第一繼承了債務人的資產;第二為債務人擔保過這一筆借貸;第三共同借代關係。

    第一子女繼承了債務人的資產。在繼承債務人資產的時候,就有還款的義務。債務人借貸的時候會以他本人的資產做抵押。那麼他的遺產有一部分是屬於歸還銀行欠款的,剩餘的部分才是子女繼承的。子女在全部的繼承欠款人資產的時候,就同時承擔了相應的還款義務。

    第二種子女為債務人擔保過這筆借貸。擔保關係只要擔保過,不論擔保人和欠款人屬於什麼關係,只要在擔保書上簽字,或者承諾擔保,那就有欠款人同樣的還款義務。所以這個毋庸置疑,肯定就是有還款義務的銀行在對欠款人追討無果的情況下,肯定會對擔保人進行追討。

    欠款人去世子女沒有歸還的影響

    欠款人去世之後,子女沒有幫欠款人償還銀行所欠欠款,帶來的影響是子女可能在欠款銀行沒有辦法借貸。

    銀行雖然沒有對欠款人子女進行追討的權利。但這也會影響到欠款人子女在同一個銀行的借貸業務。

    這種例子雖然沒有法律上的明文規定,但銀行一般會要求欠款子女先幫欠款人償還欠款,然後再發生借貸關係。銀行這麼做的目的也是為了收回這筆欠款。但在其他銀行是可以正常借貸的,並不會產生任何的影響。

  • 8 # 律師獨角獸

    如果說能與父債子還沾的上邊的,大概是繼承法上的一些規定,主要指,如果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那麼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應當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題目中指明了,該男子沒有留下任何遺產,那麼其子女是不需要對他債務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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