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1月28日電 (慄翹楚)記者日前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根據司法實踐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以下簡稱《解釋》)作出修改,適當調整信用卡惡意透支犯罪數額、“催收”等的認定標準和認定方法,切實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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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雲南小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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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川達州人
新規定確實明確了很多混淆的細節,對於規範催收及信用卡犯罪有好處。
不利的地方是,雖然按照經濟發展程度將惡意透支的入刑標準提高到5萬以上,今後涉信用卡惡意透支入刑的人減少,但這也是雙刃劍。必然導致刑法對信用卡使用者的威懾下降,損害個人徵信。畢竟本金5萬以上很多都達不到,也許更多欠款人會拒絕償還,銀行呆賬增加,必然導致催收動作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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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向陽花刑辯律師
對銀行來講,這次司法解釋的修改弱化了對銀行的刑事保護,當然這種弱化是值得肯定的!從法律的角度,迴歸銀行與持卡人之間屬於民事借貸關係的本質!所以,銀行今後應當從風險的角度,更加慎重的控制借貸風險。
對持卡人來講,這次司法解釋修改對於“有限催收”等等,都進行了明確。所以,應當積極按期還款,認真對待自己的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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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夢工場釋出
一定要警惕和避免發生次貸危機,政策要符合國計民生,要為人民服務,更要實事求是,給廣大人民一個工作賺錢的好環境。
1.明確了何謂“偽造信用卡”及量刑標準
2.規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數量較大”的認定標準
3.界定了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罪的定罪條件
4.確定了各類提供虛假資信證明材料行為的不同罪名
5.細化了“惡意透支”的判斷標準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對此(尤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較難把握。《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釋》第六條則從以下幾方面細化了前述規定,有利於各級法院的判斷和掌握:一是詳細例舉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要表現形式,包括: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二是將“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細化為: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這意味著如果因銀行未催收而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三是統一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起刑點為1萬元,較之以往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所參照使用的5000元起刑點,縮小了刑事打擊面。四是明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也縮小了刑事打擊面。
6.填補了一些信用卡套現法律條款的領域空白如:銷售終端機,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清潔嚴重的以非法經營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