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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寒星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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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只是考慮的因素之一,要綜合考慮誰撫養孩子對孩子更有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誰有能力撫養歸誰,如果孩子滿十歲了,可以聽孩子的意願,如果未滿三歲,原則上歸母親。
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男人離婚後又結紮,以後生不了孩子,也就失去了再次做父親的權利,這點得明白;即使以後有生育要求,做輸精管吻合手術,但是有一定的風險,不能保證百分之百成功。但是,孩子的歸屬問題,並不是那麼簡簡單單的討論的。
從情理上看,作為男人結紮後不能生孩子,需要孩子作為慰藉也在情理之中,是可以理解的,如果與妻子協商一致,可以單獨撫養孩子,也就是孩子歸男方,如果女方不同意,堅持不放棄孩子撫養權,那麼就需要打官司,下面就看看國家關於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的解釋:
從法律上看:
兩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兩歲以上十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同時父方和母方撫養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或外孫子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女生活的條件優先考慮。
十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十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