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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詩詩和黛絲

    老人的房產就是資產,產權屬於老人,是自己辛苦了一輩子賺來的,老人有權在自己的有生之年處理自己的財產,跟子女商量基本上是尋求支援或意見,而不是同意。難道老人花自己的錢還要經過了女的同意嗎?

    子女如果因為未經自己同意就把房子賣了心生不滿這其實是沒有道理的,說明子女一直在覬覦這套房子,覺得老人百年後就應該留給自己一樣,老人賣房子就是動了他的乳酪,賣掉了未來屬於自己的資產,其實是不應該的。

    賣房子肯定是事出有因,比如缺錢花,但又不好意思跟子女要,證明子女對父母的關心不足,讓老人覺得子女靠不住,還是留點錢在身邊會更有安全感,又比如這房子讓他管理起來有點心有餘力不足,子女幫不上忙,賣了省心。或者老人有好幾個孩子,個個都在惦記這套房子,明爭暗鬥讓老人不勝其煩,老人為免日後子女不和,賣掉省事。

    總之,父母永遠都心繫子女的,錢又帶不走的,只要老人沒有不良嗜好,沒有重大疾病,一個老人能花多少錢?剩下最後還是會留給子女的。子女干涉父母處理房產是不應該的。做子女的要想想,你的財產讓父母做主了嗎?你花錢經過父母同意嗎?沒有吧?那為啥雙標?

  • 2 # 陳群律師

    您的問題是:

    老人未經子女同意把自己的房子賣了怎麼辦?

    看來你沒有多少法律意識,對婚姻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基本規定都完全不瞭解。

    既然房子是老人的,那他愛怎麼處理,就可以怎麼處理。

    憑什麼要經過你這不懂法也不講道德,還不講理的子女同意?

    您是子女更應當維護老年父母的權益。

    您是子女更應該尊重老年父母的意願。

    您是子女更不得對老年父母指手畫腳。

    請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也許你會說,家庭不是說法律的地方,要講親情,要憑力氣,哪個狠毒哪個說話算數,但是,對不起!你的想法錯了,如果說你做得過分,你就會受到法律的懲處。同時受到道德的譴責。

  • 3 # 識柔

    個人觀點,我姑妄說之,你故妄聽之,不喜一笑了之。

    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老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和自主法律地位的人在自我意識清楚的情況下處理:

    1.屬於自己“獨享資產”的行為合理不合情。

    作為子女只要老人不是上當受騙。個人意見,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老人愛咋折騰就咋折騰吧!

    堅持一輩人要比一輩強的思想,不要惦記遺產之類的事情!

    2.如果處置不完全屬於自己獨享資產的行為則既不合理也不合情。

    這種情況老人處置資產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在法律上交易也是違規的,只要告訴交易對方依法終止交易即可!

    和老人溝通一下,看看賣房子的原因把屬於老人獨立資產部分剝離出來,讓老人自己去折騰吧!只要不上當受騙就好了。

  • 4 # 霜晨月修行錄

    我不知道為什麼這麼多人批判做子女的哈。雖然說這房子是父母的。

    但是你難保父母老糊塗了不做糊塗事。之前北京那個案子,不就是很多老人未經孩子同意,把北京的房子抵押了,讓人給騙了嗎?

    一輩子就攢了套房子,到最後血本無歸,打著包袱去投奔兒女。

    不可憐嗎?

    我們夫妻手上是有幾套房子的。

    也是計劃留給孩子的。

    我們是打算孩子參加工作後,就交權,作為孩子的婚前財產。

    不是防兒媳,我們倆女兒。

    防離婚。

    假如遇上什麼事,要賣的話,肯定要跟孩子商量的。

    絕對不可能什麼都不說,執意要賣房子。

    房子是自己的房子,孩子也是自己的孩子。

    法律上來說,我們自己有決定權。

    但是從感情上來說,我希望得到孩子的理解和支援。

    而且我一直認為,人上了60歲就開始脫離社會,腦子也糊塗,我絕不攥著財產不放手。

    我覺得那種,什麼都不說,咔賣了房子,那種父母真的,我不要做那種父母。

    太傷孩子的心了。

  • 5 # 小豬房論

    單從賣房子本身這件事來說,房子產權是老人的,作為產權人,老人有權處置自己的財產,這一點並不需要和子女商量,子女也無權干預老人的賣房行為,所以,老人的賣房行為似乎無可厚非。

    但是,能提出這個問題,可能在於老人賣的是自己的唯一的一套住房,也就是說,老人賣了自己住的房子,然後,想到子女家裡同住,這件事並沒有和子女商量。這種貿然行為可能令子女措手不及,也有些左右為難,畢竟子女可能獨自生活慣了,突然要和老人一起生活,子女的配偶未必一下子能接受,於是子女不知如何是好,所以才有此一問。

    如果是這種情況,這樣的父母,確實挺令人頭疼,說白了,老人的這種做法是自私的行為,只考慮了自己,而沒有替子女著想。但事已至此,生氣、抱怨也沒用,還是面對現實吧。做子女的只能同時做老人和配偶的思想工作,如果能夠相互包容同意住在一起最好。如果配偶的工作做不通,老人身體還可以的話,就在家附近另外租個房子給老人住,這樣可以經常過去看看。老人賣房子有錢,房租就自己出吧,錢乃身外之物,生帶不來,死帶不去,留著也沒用。

    如果不屬於上述情況,那就是老人自己的事了,子女不應過多幹預。

  • 6 # 一紙家書

    但是從情感的角度來說,“賣房子”這麼大的事情,老人沒跟能子女協商一致就把房子賣了,也可以看出,家庭內部肯定有其他的情感糾紛:或許是子女的行為讓老人寒心了;或者是父母和子女曾經達成一致的口頭協議,但因為某些原因決定不再遵守。無論處於何種理由,都需要一家人坐下來好好溝通、相互體諒,才能家庭和諧,老人安享晚年。

    第一,從法律角度來說,對於老人自己名下的房產,只要完全出於自己的意願賣房,其他人無權干涉,也無法追回

    只要房產登記在老人名下,老人就有房屋的全部產權,可以任意處置房產。處置行為包括出租、抵押、售賣等,不需要經過其他人同意。

    如果老人在籤《房產買賣協議》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簡單來說,就是不是頭腦清楚、思維意識清晰的)那麼是可以撤銷買賣行為。當然證明這點還是比較麻煩的,必須由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出具證明,證明在簽署協議當時(精確到時刻),而非有間歇性的精神不佳狀態。

    如果老人在賣房之前,與子女有過口頭協議約定房產歸屬問題,但是最後又反悔賣房;子女是無法以此理由要求撤銷買賣行為的。《物權法》規定,房屋產權是以登記為準,在未完成產權登記之前,是可以撤銷贈與的。所以如果老人已經把房子賣了,產權登記人也已經變更,那麼子女就無法追回房產了。

    第二,從情感角度來說,對於“賣房”行為,子女沒有和老人達成一致,說明家庭內部可能存在潛在不和諧因素

    可能是子女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不能讓老人有足夠的安全感,所以才通過賣房的方式保證萬年生活質量。也可能是老人自己想提前把房子過戶給自己想給的人;也有可能是老人受到詐騙急需大額現金。不管是那種情況,都需要家庭內部充分溝通。

    對於老人,在財產分配過程中儘可能做到“一碗水端平”,也充分信任子女,如果真碰到什麼困難多和子女溝通。

    對於子女,儘可能讓老人的晚年生活舒心,內心充滿安全感。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 7 # 陳景軍律師

    賣了就賣了,哪還有怎麼辦?

    如果老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那麼老人對於自己合法的財產完全可以自行處分,而不受他人干涉。所謂民事行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既然是老人自己的房子,那麼,老人對房子就享有所有權,所有權是完全的物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自己的財產,自己有處分權,難道這個還是問題嗎?

    為什麼自己賣房子要經子女同意?子女要干涉,有這個權利嗎?

    《物權法》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 8 # 殘眠

    賣了你也得養他啊。。。這有啥辦法。

    老人也是人,也有對自己財產的處置權。除非有報告證明老人意識不清醒,子女才能替老人做主,這樣賣掉房子的合同也不能成立。

  • 9 # 戴面具的天使

    老人賣自己的房產當然沒問題,關鍵是他賣房產之前要想好自己養老問題,如果他是把唯一的房產賣了,那真可能不是他個人的問題了,畢竟他應該是指望到子女家去生活了,賣房子之前就應該和孩子溝通好這個問題

  • 10 # 洋洋242201523

    老人自己的房子,賣了就賣了,為什麼要經子女同意呢?,父母養大了孩子,父母的責任巳經盡到了,賣就賣了吧!他們願咱樣就咱樣,做子女的也管不了,也不該管,那是父母之間的事,和晚輩沒關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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