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關係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社會關係。人身關係是基於人格和身份而產生的一系列的關係總和,即自然人基於相互間的人格和身份而產生的相互關係。
在我們民法中,它所調整的人身關係具有以下特點:
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係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主體相互間沒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應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體地位不平等、相互間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關係,不由民法調整。
人身關係,有的與民事權利的享受與行使有關;有的與政治權利的享受與行使有關,而與民事權利的享受和行使無關。民法只調整前者而不調整後者。例如,基於自然人的身體、健康、姓名、名譽而發生的人身關係,與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權利有關,屬於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而基於選民身分或者基於某一黨團成員身分而發生的人身關係,與民事權利的享受與行使無關,則不屬於民法的調整物件。
所謂人身,是指主體的自身。因此,人身關係是基於體現自身屬性的人格和身份而發生的社會關係,與主體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這類社會關係不具有經濟內容而是以特
人身關係
人身關係定的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當然,這並不是說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係無任何內容。有的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無直接的聯絡,卻是主體存在的條件,是主體取得財產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關係;有的人身關係是與財產關係有直接聯絡的,如基於自然人的發明、發現而發生的人身關係。
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包括人格關係和身分關係。
人身關係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社會關係。人身關係是基於人格和身份而產生的一系列的關係總和,即自然人基於相互間的人格和身份而產生的相互關係。
在我們民法中,它所調整的人身關係具有以下特點:
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係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主體相互間沒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應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體地位不平等、相互間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關係,不由民法調整。
人身關係,有的與民事權利的享受與行使有關;有的與政治權利的享受與行使有關,而與民事權利的享受和行使無關。民法只調整前者而不調整後者。例如,基於自然人的身體、健康、姓名、名譽而發生的人身關係,與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權利有關,屬於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而基於選民身分或者基於某一黨團成員身分而發生的人身關係,與民事權利的享受與行使無關,則不屬於民法的調整物件。
所謂人身,是指主體的自身。因此,人身關係是基於體現自身屬性的人格和身份而發生的社會關係,與主體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這類社會關係不具有經濟內容而是以特
人身關係
人身關係定的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當然,這並不是說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係無任何內容。有的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無直接的聯絡,卻是主體存在的條件,是主體取得財產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關係;有的人身關係是與財產關係有直接聯絡的,如基於自然人的發明、發現而發生的人身關係。
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包括人格關係和身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