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錯責任中,有一種責任型別稱為“過錯推定”。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過錯推定”也屬於過錯責任,其並非一種新的歸責型別,僅僅是一種透過法定方式進行的“舉證責任”分配,本質上屬於“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在一般的過錯責任歸責型別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而“過錯推定”是透過法定方 式,將證明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的證明責任分配給行為人,由行為人“自證清白”,否則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透過這種方式,平衡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的舉證責任。當然,這種舉證方式也是嚴格限制在“法定”範圍內的。需要明確的是,法律推定不同於法律擬製。法律推定,是透過法定方式分配舉證責任;法律擬製,是明知不是而從法律上等同視之。
“無過錯責任”,是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不以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也就是說,行為人不能透過舉證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作為免除或減輕責任承擔的條件。這裡需要強調的是,無過錯責任僅僅是從行為人是否構成侵權的一個分類,並非絕對責任。即便是在無過錯責任下,行為人也可以透過舉證證明存在其他法定的免責或減輕的情形而減免責任承擔。例如:《侵權責任法》第七十條,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本條款明確了在“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中,經營者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但是可同透過證明損害是“戰爭”、“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就可以不承擔責任。同時,無過錯責任也必須以法定為前提。在《侵權責任法》的歸責中,過錯責任是基礎,無過錯責任是例外。
在過錯責任中,有一種責任型別稱為“過錯推定”。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過錯推定”也屬於過錯責任,其並非一種新的歸責型別,僅僅是一種透過法定方式進行的“舉證責任”分配,本質上屬於“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在一般的過錯責任歸責型別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而“過錯推定”是透過法定方 式,將證明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的證明責任分配給行為人,由行為人“自證清白”,否則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透過這種方式,平衡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的舉證責任。當然,這種舉證方式也是嚴格限制在“法定”範圍內的。需要明確的是,法律推定不同於法律擬製。法律推定,是透過法定方式分配舉證責任;法律擬製,是明知不是而從法律上等同視之。
“無過錯責任”,是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不以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也就是說,行為人不能透過舉證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作為免除或減輕責任承擔的條件。這裡需要強調的是,無過錯責任僅僅是從行為人是否構成侵權的一個分類,並非絕對責任。即便是在無過錯責任下,行為人也可以透過舉證證明存在其他法定的免責或減輕的情形而減免責任承擔。例如:《侵權責任法》第七十條,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本條款明確了在“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中,經營者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但是可同透過證明損害是“戰爭”、“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就可以不承擔責任。同時,無過錯責任也必須以法定為前提。在《侵權責任法》的歸責中,過錯責任是基礎,無過錯責任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