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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眼中的健康

    經常會看到新聞上報道說,小夫妻結婚後發現感染了HIV病毒,婚前是做了婚檢的,才知道自己妻子是艾滋病患者,為什麼醫生不告訴她的伴侶?要是婚檢結果出來告訴了她的丈夫,悲劇不是就不會發生了嗎?是醫生、醫院失責、失德?醫生的一個疏忽害了一個人的一生?是這樣嗎?

    中國《艾滋病防治條例》已經2006年1月18日國務院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

    第三十九條中指出: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資訊。

    第四十二條 對確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本人為無行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當告知其監護人。

    1、醫務人員只能將感染情況告知給患者本人,而不是告知給其他人,哪怕是配偶也不行

    2、如果醫務人員將情況告知給配偶或者其他人,醫務人員也會被追究責任的,這時候患者也會站出來說,你把我感染情況告知了別人,你是犯法的

    3、雖然對感染者很同情,但是其實我們也應該明白,病毒並不是醫務人員感染給別人的,是你的伴侶傳染給你的,你的伴侶在婚檢時候已經發現了,是他選擇不告訴你

    4、所以,我們在找物件是一定要謹慎。

  • 2 # 淡忘無憂

    醫生有告知男方已是感染病患者的義務,因為醫生的職責在那放著,病人有知道自己病情的權利,這不矛盾,各行其則就好。

    所謂婚檢,就是為了領取結婚證,兩人要共度一生的最後一道防線,有遺傳病,精神病等等疾病,在這裡都會有相應的解答。婚檢是發現女方有艾滋病,就應該首先告知女方,並出具相應的前往相關傳染病醫院,做相關檢查的檢查單,並附上本醫院相關檢查的檢測報告。因為是婚檢,在女方檢查結果出來後,也應該告知男方,女方因為某種傳染病不能開具正常婚檢報告,兩人必須前往相關檢查部門做最後檢查。因為艾滋病有潛伏期,婚檢時,男方沒有檢測出病痛,不代表沒有,大家都知道艾滋病傳染途徑,不一定非要性傳播。如果在婚檢報告出來後,醫生沒有告知男方,女方有傳染病,那麼,醫生是必須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這女方也是隱藏夠深的,自己有沒有傳染病?自己不知道嗎?艾滋病不可怕,做好心理準備,做好個人防護,能避免的接觸,就不要靠近,得他人尊重而自重。可怕的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以惡意行為故意傳染他人,報復社會,破罐子破摔。

  • 3 # 悟法析律

    婚檢的結果通常只會告知本人,在報告上寫明不宜結婚

    婚檢是關於傳染病排查,檢查的目的是預防性知道是否患有醫學上不宜結婚的疾病;而在婚檢過程中,當獲得結果後往往是當面告知本人,但在婚檢報告上會列明檢查出的結果,比如有艾滋病毒者,會寫明不宜結婚。

    但是,男方並不知道啊,除非女方主動告知或者將報告給男方看,這需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從感情角度來說,男方肯定有權檢視女方的婚檢報告,女方也一樣。

    但是當檢查結果涉及法律規定的隱私權時,醫生肯定要嚴格保護患者的隱私權。

    醫生報告艾滋病的義務是向疾控中心上報

    婚檢時,男女雙方還處於道德上的男女朋友關係,而非法律上的夫妻關係;所以當醫生髮現女方患有艾滋病時的告知義務,主要是向患者本人告知,同時在體檢報告上寫明檢查結果,並及時向疾控中心上報登記。

    作為男方的知情權,醫生並沒有法定的義務,相反女方存在法定的告知義務,為什麼呢?因為法律上規定有明知有傳染病而故意傳播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所以此事應該由女方主動交待。

    結語

    所以,這位男士並不能直接去起訴醫生,雖然他有這個權利,但是起扣也是敗訴的;當然關於知情權與隱私權,在男女感情中存在的衝突,主要還是依靠坦誠和溝通來解決問題。

    或許有人認為醫生有點冷血,但想想如果醫生因為違規,反倒把自己的工作丟了,是不是得不償失。

    因而,在談婚論嫁時,在感情中負有主要義務的自己,是需要一定的冷靜與智慧的,畢竟只能靠自己。

  • 4 # 正邪千載誰乎是

    法律規定,不能隨意透露艾滋病人的資訊的,否則重罰。

    我想說的是,最好還是協商溝通,不要發生性關係以及別讓血液接觸。如果隱瞞,可能以後自己過得不安穩,因為以後總會知曉。家庭矛盾多,甚至極端的危害其他人。只是現在生活節奏這麼快,沒多少人會準備繼續和你生活的,大都也就宣告結束。結果好點,無事發生,如果另一方比較大嘴巴,你的這個事實也很快傳播。

    其實,由於這種結婚大事,醫生最多也是向感染方做思想工作。但是要一個,即便是一個知道艾滋相關常識的人,對於這種病也是恐慌的,甚至還有醫務人員。就拿我說,真的情況下,我也不敢和患者握手,處於本性的恐懼(雖然沒有遇到過)。而對於艾滋防護的相關法律是保護患者,但是,我只是但是,如果醫務人員不透露,那麼是不是也是艾滋病的一種傳染,根本不能做到有效的遏制。只是說,如果婚檢或者相關檢查之前,有某種保密條約(無論有沒有病都籤),可能相對好點。

    說了半天,首先,醫生是遵守法律的情況下的,轉告無效。補充一點,或許也會因此加劇醫患關係的緊張。再者,這方面問題應該引起關注以及改善。

  • 5 # 喵喵喵的喵

    不能,醫生沒有義務告訴給男方,女方具備艾滋病。

    你要明白,醫院的婚檢,事實上是醫院和女方之間的關係,醫院的告知物件是女性,你作為女性的結婚物件,你和女方什麼關係都不是,因此,你是不受到任何保護的。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人的資訊,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等。如有違反,將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換言之,國家法律認為,這種檢查,是醫院檢查女性的病情,將其告訴給女性的行為。

    假如醫院婚前檢查,發現了女方有艾滋病,接著將其告訴給了男方。

    那麼醫院違法。

    女性可以控告醫院,認為醫院影響了他的隱私權。

    國家法律規定:醫院並沒有告訴你女性得病的權力。

    但是,如果你因此而得上艾滋病,那麼你可以控告女方。

    總而言之,由於醫療的特殊性質,國家法律傾向於保護醫院,不希望醫院介入民眾間的糾紛。

    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

    如果你得了艾滋病,那是女方的責任,根本不是醫院的責任,和醫院一毛錢關係都沒有,是女方選擇不告訴你,而不是醫院選擇不告訴你。

    搞清楚這個關係,自然可以明白:你沒有任何辦法控告醫院,醫院在這個事情裡面,沒有任何責任。

    對於氣憤的男同胞們,你們可以要求人大代表修改這方面的法律,但我認為沒什麼用。

    你們要搞清楚:醫院始終是和患者之間的關係。

    醫院永遠是保護患者的,他只會從患者的利益著想。

    否則,女性得了艾滋病,她將會面臨一個很大並且很嚴重的問題,來醫院治療會留下檔案,治療對她來說是不利的。

    可以看出,凡是一項讓患者來醫院會導致自身利益受損的法律,通通不可能通過。

    這個有幾百年的歷史淵源了,源頭是蘇格拉底誓言。

    畢竟,所有的醫護人員在畢業的時候,都會宣誓,這是醫生的傳統。

    蘇格拉底誓言,其中提到:

    以患者的健康與生命為第一位,並且嚴格為患者保守祕密。(其餘略)。

    要時刻記住,醫生時刻以患者的健康、生命、祕密為第一位,如果你不是患者,又沒有得病,那麼醫生是沒辦法違背誓言去幫你做事情的。同時,國家法律也不允許,更加不認可醫生違背蘇格拉底誓言的行為。

    因此,如果你想要改掉這個法律,事實上相當於要求醫生違背蘇格拉底誓言,這又怎麼可能呢?

  • 6 # 嵐海之婪

    不能告醫院和醫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7號檔案,《艾滋病防治條例》於2006年3月1日施行。

    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艾滋病流行病學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資訊。

    按照這條規定,醫生不能把女方患有艾滋病的事告訴男方。

    如果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感染艾滋病,責任在女方。

    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所以男方感染艾滋病是女方的過錯。

  • 7 # Y先生

    艾滋病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公民也是享有法律賦予我們的各項權利的。《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條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而《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和《婚姻法》規定,並未明確指出艾滋病是禁止結婚的疾病。從醫學角度來看,患有艾滋病理論上是可以結婚的。但是《婚姻法》沒有具體列舉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結婚,而是隻做原則性規定。具體哪些疾病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最終要由醫學鑑定來明確。那麼艾滋病能否結婚結婚,其實還是懸而未決的。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享有保有隱私的權利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9條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資訊。醫療衛生機公開資訊的,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8條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四)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根據上述規定艾滋病患者的隱私權應該被保護,醫生和醫院如果洩露相關資訊可以被追責。同樣,根據上述規定艾滋病人不得向醫生和最親密的人隱瞞病情。

    享有隱私權但應尊重配偶知情權

    艾滋病人享有隱私權的同時,不應該損害配偶的知情權,尤其是配偶的知情權與其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與其生育權以及孩子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否則,將會讓艾滋病人的配偶出於不可控的風險之中,將艾滋病人的孩子處於危險之中。不應對配偶一方進行隱瞞,在隱私權與配偶的知情權上,配偶的知情權高於隱私權,因為隱瞞所導致的結果有可能是侵犯配偶一方身體健康權甚至生命權。

  • 8 # 老徐說事999

    當然可以告,但我覺得告贏得機率幾乎為零。

    因為醫生有保護病人隱私的義務,除非是病人主動告知,

    要求其告訴其家屬的。

    我在懷孕的時候,去醫院檢查,

    建檔的時候,醫生會問我們,第幾次懷孕,

    以前有沒有做過流產之類的。

    全部要求實話實說,對醫生不可隱瞞,

    當然,也有女孩以前做過流產手術,不想現在的丈夫知道,

    對於這些,醫生都會安慰她,不要擔心,

    醫生會堅決保護病人隱私的,

    除非遇到緊急情況,迫不得已,才會向家屬告知,

    一般情況下,這些事情只有醫生知道就好了。

    這樣的情況,不在少數。

    很多女孩子婚前不知道保護自己,婚後再次懷孕了才想起來不想老公,

    還有家裡人知道自己做過什麼。

    所以,更別說是艾滋病了,

    即便是得了艾滋病,我想醫生也不會告知男方的,

    醫生還以為你倆是真愛,你主動和女生結婚的呢,

    這算是家事,醫生摻較那麼多幹嘛。

    所以能不管就不管的。醫生沒這個義務告知你,

    除非是女方主動告訴你了

    醫院不能告訴男方要保護女方隱私,

    擔心公開對女方的影響。

    不告訴女方女方也不告訴男方,

    那麼男方會感染艾滋病甚至於男方家人也很大可能感染艾滋病。

    艾滋病是宣告死刑的一種病。

    奉勸這些人不要拿別人的生命開玩笑。

    我們都同情那些得艾滋病的人,甚至有的還是孩子,

  • 9 # 波波醫生說健康

    大家好,我是在疾控中心從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醫生,我來給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明確的回答,不能!在這個案例中,醫生沒有任何責任!

    在2016年,有個男子將一所醫院告上法庭,理由是,婚檢查出女方是艾滋病感染者,婚檢醫生未將女子的感染資訊告訴自己,導致自己感染了艾滋病。最後,男子敗訴!

    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的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有義務將自己的感染資訊或健康狀況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且在發生性關係時,應當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對方感染艾滋病病毒。同時也規定,未經本人或監護人的同意,任何個人和單位不能公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和其家屬的姓名、性別、住址等相關資訊,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護患者的隱私權。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中心主任吳尊友指出:根據相關規定,在婚檢中查出一方有艾滋病,醫生將感染者的感染情況告知本人即可,而無需告訴其伴侶,是否告知其伴侶,全靠感染者自覺。

    因此我建議,在婚檢中,你可以和對方交換看一下對方的體檢報告,做到知情同意。但是在我工作中遇到的案例遠比你們想象的複雜,比如都要結婚了,按照現在的這種節奏,我想肯定已經生米煮成熟飯了吧。

    為了你以及你家庭的幸福生活,請一定潔身自好!

  • 10 # 殿下你好帥

    評論裡那些說醫生醫院有責任的,就算你是法盲,你也得多看看新聞吧,以前就有一個新聞,女方被檢測出有傳染病,醫生出於同情心告訴了男方,然後男方就不結婚了,然後這個醫生就倒黴了,被女方告上法庭,不但工作沒了,還賠了幾十萬,麻煩去搜一搜這個新聞好嗎?各位法盲

  • 11 # 神經內科周阿聾

    可以告醫院,去告唄,走馬路上,有個大坑摔了一跤,都可以去告,這怎麼不能告。只不過呢,法院不會理你,更不會受理。

    艾滋病是一種性傳染病,為啥這麼恐怖呢,至今無特效藥物,得了這個病就是等於活不久了,一般發病時間是1-7年吧。艾滋病人應該算是死的最慘的一種病之一了,因為他的罪魁禍首HIV病毒破壞人體的免疫細胞(T細胞),發病的時候T淋巴細胞被HIV病毒都消滅了,抵抗力異常的低下,各種機會感染,口腔長滿黴菌,得個感冒都要死掉,各種亂七八糟腫瘤。據說,有一個人得了艾滋病康復了,只不過那個人是基因突變的。不過還好艾滋病不是空氣傳播,體液傳播——性傳播,母嬰傳播,血液傳播,其中呢性傳播最多,尤其是男同性戀者之間。

    哎呀說了這麼多,艾滋病病人也是人,也有自己的權利,也有就業權,戀愛權,婚姻全,得艾滋病那是他的隱私,國家有法律規定不能歧視艾滋病病人,而且任何人不能宣傳他人得了艾滋病。

    重點來了哦,當一個人在醫院查出來是艾滋病,醫院的醫生是沒有權利告訴他是艾滋病的,需要上報給政府的疾控中心,然後再次抽病人的學送到疾控中心第二次檢測,2次都是陽性的,那麼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員才會出面告知他是艾滋病人,記住了哦,不是醫生告知的,醫生沒這麼大權利,連病人本身都不是醫生告訴他,得了艾滋病。如果醫生用自己的身份隨意宣傳他人得艾滋病,那麼很悲哀,領導要請他喝茶了,甚至讓他回家種田,或者養豬。

    所以呢,婚檢查出來有艾滋病,醫院只會給他再次抽血,血送到疾控中心,如果還是陽性,最後由疾控中心的人告知,所以如果真要告,記得把醫院和政府疾控中心都告了,也好有個伴。

    所以婚檢是很重要滴,最後婚檢結婚彼此的也要拿出來看看。

  • 12 # 寒冷得冬天

    婚前檢查一下是有必要的,對雙方誰都好。去醫院檢查必須說明是婚前體檢,這點很重要。不然醫生為了個人隱私是不會告訴第三方的。

    本文醫院醫生可以告訴女方實情,讓女方注意,不要結婚了。對自己對別人都的負責任。醫生也可用慌言騙男方,女孩有先天不孕症,以後無法生育,而且有心臟病不能結婚。

    這樣對誰都好,如果醫院不這樣告訴男方,這是要負責任的。婚前檢查又有什麼用呢"!

  • 13 # 章弋涵

    印象中,前幾年宿遷市好像有過類似的案件,的確是起訴了,但是被駁回!

    原因是中國法律規定是屬於艾滋病人的隱私,醫生不能對外透漏!從道德層面來說,艾滋病人需主動向對方坦白!也就是說艾滋病人自己不給你坦白,你自己感染了是活該!問題來了,不要說在中國,就是世界上任何國家的艾滋病人都沒有那麼高的覺悟,會主動告訴追求者!

    所以說這個問題的確是很麻煩!說句難聽的,你追求喜歡的人,能不能遇到艾滋病人,完全靠運氣!這也是沒得辦法!除非出臺特殊法律,否則真的只能靠運氣!

  • 14 # 發火629

    看了一些評論,都是死摳條文,如果法律公平公正判決的話,婚檢機構必須負法律責任。因為生命權什麼時候都大於隱私權。至於現實為什麼告不贏,就像農民工討薪,告上法院。卻沒多少能贏的一樣的道理

  • 15 # 絕戀VS依戀

    想想都害怕,鬼知道誰誰誰有艾滋病啊?找個物件都這麼難………!我覺得每個人都要有非常強的自我保護意識。從人生第一次性關係開始,必須戴套。婚檢必須公開化這種嚴重的疾病。除了婚後決定要孩子了可以不戴。

  • 16 # 一一的吉吉

    應該不能,醫院會如實寫在婚檢報告上,你不看或女方有意不讓你看是最大的問題,如果女方明知自己有這個傳染病沒有告知你,你是可以告女方的

  • 17 # 滇池草海

    醫生從道德層面來講,需要一點變通的智慧。比如可以對體檢物件說,到我們這裡來體檢的情侶,檢查完了,都是相互委託領取自己的檢驗結果的!一生的信任,從此時開始!

  • 18 # 中年小市民

    有責任,個人認為普通檢查個人有隱私權。但婚檢不一樣應對雙方負責。不然要毛線婚檢。比如文中女方查出有致命傳染病。醫院就要出具女方不適合結婚的結論。不然要婚檢有什麼用,就是騙錢嗎?醫院你的良心會不會痛?說白了如文中男方也得病,就算他殺女友合醫生。我也能理解。

  • 19 # 黃花盆花盆黃

    婚檢的目的就是要明確是否適合結婚!就算有法律規定不能公佈艾滋病資訊那也要明確告知不適合結婚啊!啥也不說婚檢有屁用啊!

  • 20 # 蘑菇魚120

    艾滋病患者有自己的隱私權,不可侵犯,如果醫生明確告訴女方了,讓她注意避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等可能傳染的情況,男方告醫生搞不贏的,這樣女方會受到相應處罰。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有錢多活幾年,沒錢趁早玩完;把生死看淡,將遺體捐獻”,這種人生態度你贊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