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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爬上窗臺的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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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何侃房產
既然告了,買家肯定是對於這方面做了相應的瞭解,個人建議,如果買賣合同沒有關於維修基金方面明確的備註,那就要由賣家繳納。
房屋維修基金,一套房子只需要繳納一次,一般在交房後,物業會代收,也可以交到指定的銀行或者相關的徵收部門,按平方收取。
地方政策的差異,對於房屋維修基金的繳納時間以及繳納途徑有差異。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也存在交易流程的差異,現在在很多地方,二手房過戶前,需要提供大修基金的發票,如果之前是物業代收提供的收據,也是可以的。
因為大修基金用到的時候很少,而且如果在交易過程中不需要提供大修基金的發票,很多時候買賣雙方就會忽略掉之前是否交過,這個也很常見。
一般除非買賣合同有明確的約定,指定由哪一方繳納,否則,大修基金原則上應該是由原始購房的一方繳納。
一般房價的組成,特別是二手房,除過需要買房必須承擔的部分費用,大部分費用都是由買方承擔的,與此同時,房價的組成,理論上是包含了這些費用的,所以,繼續讓買方承擔維修基金是不合適的。
日常經常見到的情況是,購買的新房,因為還沒有交房或者剛交房,所有的費用都還沒有繳納,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會對於大修基金做一個明確的約定,指定由哪一方繳納,這種型別的交易,大修基金的繳納,大多數情況下,也是由原購方繳納,特殊市場環境下,會約定由買方承擔。
所以,如果交易過程中沒有明確約定,作為原房東,該承擔的還是要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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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陳先生的複利人生
這種情況很少見,一般情況下維修基金在購買新房的情況必須繳納,否則是辦理不了房產證的,而這套房子再次交易的時候維修基金會隨房產讓渡到新的房主,根本就不存在需要補繳維修基金的情況,而在二手房交易中出現這種情況可能由以下情況造成:
1、維修基金又稱專項維修基金,一般情況購買新房的時候由購房者和開發商各承擔購房款的1%,維修基金用途是用於社群的維修,其使用必須通過業主大會的同意,這就出現呢了一種情況,如果維修基金使用了且超過維修基金總額的70%,也就是說原房主的維修基金額度低於原值的30%,房子在交易的時候就需要補繳了,具體由誰承擔需要雙方在買賣合同中進行約定。樓主可能這件事情也每太在意,會給購房者造成刻意隱藏該資訊的嫌疑,因而引發了訴訟。而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2、樓主的這套房子是否為新房,如果是購買的二手房,是不是也要看看原來交易的時候維修基金額度是否充足,如果不充足,也可以向原來的房主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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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富貴一點
這個算什麼,昨天我同事說,前兩個月回去準備在老家萬州買房,好像是政府官員的,喊價92萬,同事去講價一分不少,意思少兩萬也行啊,後來捨不得在去講價賣方說掛中介了10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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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風痕186720382
這個純屬扯淡,房子你已經不住了。為什麼要繳後來的維修基金!之前的過戶時候商品房是一般都會直接轉給對方。如果是房改房第一次交易是可以不交的。在賣的話才會繳納!其實最主要的還是看你們之前的合同約定!不過已經過完戶快一年了,時間這麼長,說明之前的交易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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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李娜在銀豐
房屋買賣時維修基金是可以直接過戶的。即使真的出現欠繳的問題,在過戶時一般也是由買房人承擔,除非你們有額外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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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11555yyy
我覺得只要有產權證,並且正常程式過了戶,那就兩清了,這就是政策原因了和賣房無關了。正常都是交了大修基金才能辦到產權的,如果後面才叫交大修基金那肯定是全部住戶都要交的,不可能只有你一戶原來沒交就辦理了產權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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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冰雨29833
你恐怕賣房的時候是籤的協議吧?房產還沒有繳稅,沒有產證,沒有辦理過戶。現在買家要求你繳納維修基金及納稅要看你們是怎麼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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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逸的菜青蟲
我99年春買了一套160平的,屬於比較早的封閉園區,當時沒有維修基金一說,手續也都辦下來了,就是十年後園區需要整體維修時沒有這個款項。五年前房子賣了,沒有影響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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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凌波微步4562
就問你賣房肯定過戶了吧?只要是能正常過戶,那就說明該房產一切手續都正常,該交的錢一分沒少。沒交維修基金能過戶嗎?別逗了,房管局又不是開玩笑的。一處房產只交一次維修基金。新房不交維修基金辦不了房產證,然後這房子不管倒賣幾次都不會再交維修基金了。所以,讓你的買家先弄清楚怎麼回事再來跟你交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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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確實有點特殊。因為,正常情況下,購房者在購房時,就應當繳納房屋維修基金,不知為何會出現房屋維修基金沒有繳納的現象。 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沒有繳納房屋維修基金是肯定的事,而受讓方遇到這件事,找售房者也可以理解。畢竟,按照相關規定,房屋維修基金是必須在購房時繳納的,而不應當出現在二手房買交易當中。 而從房屋交易的情況來看,既然房屋已經交易,且相關手續也已經完備,對受讓者來說,就算被要求繳納房屋維修基金,也只能是吃“啞巴虧”。因為,除了雙方在交易時就已經將此項權利明確,不然,沒有依據要求轉讓方被繳房屋維修基金。畢竟,新的產權人是受讓方,而受讓方也沒有在房屋過戶過程中提出任何異議。 當然了,如果轉讓方能夠充分考慮實際,考慮沒有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對受讓方帶來的利益影響,也可以與受讓方協商,適當承擔一點,以緩解受讓方的不平衡心理,使得這次交易成為一次愉快的買賣,而不是一次不開心的經歷。用我身邊一位朋友的話說,轉讓的房子如果能夠被一位或一家和善的人所接受,心裡的感覺也好許多。如果是一個或一家不和善的人,心裡也不舒服。因此,他的兩次房屋交易,都把轉讓給誰作為非常重要的一個條件。其中,一套住房轉讓給一家非常好的人,他當場讓利兩萬,搞得受讓方也搞得不好意思,堅持不肯要,最終各讓一步,便宜一萬元。 也許,這就是轉讓友誼,也是轉讓情懷。我的朋友和買他房屋的兩家人,如今都是好朋友,經常走動。這,豈不比一、兩萬元錢來得開心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