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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豬房論

    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續期一直是民眾比較關心的問題。對商住公寓更是一頭霧水,甚至擔心到期後房屋是否會被無償收回。但是,仔細研究《物權法》和《民法典》有關條款,發現無論怎樣續期,其實根本不需要擔心房屋被無償收回的問題。

    商住公寓土地使用權續期仍有待進一步明確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這一條對非住宅如何續期並沒有說明,只是說按照法律法規辦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對比《物權法》,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增加了“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而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的表述沒有任何變化。仍然是“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目前並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因而仍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商住公寓即使土地使用權無法續期也不會被無償收回

    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對於地上的房屋的歸屬,說的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由於商住公寓是通過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的,合同應當是一種“約定”,從這個角度理解,商住公寓仍然屬於買受人的財產。因此,如果土地使用權申請續期未得到批准,房屋應給予補償。

    如果不承認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約定”,就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而《物權法》《民法典》均規定物權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房屋只要辦理了不動產登記,登記人即享有物權,除非房屋滅失、損毀。因此,房屋不存在被無償收回的問題。

    此外,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

    這四條通俗點說就是,房子和地是分不開的,房子是你的,地就是你的;反過來也一樣,地是你的,房子就是你的。這意味著,只要商住公寓還能使用,土地使用權就必須給予續期。如果因為公共利益需要徵地,就必須給予房屋補償。

    因此,無論是從《物權法》還是《民法典》角度,即使商住公寓用地續期不被批准,房屋也不會被無償收回,這一點不需要擔心。

  • 2 # 自我138398480

    不可能,按民法典規定其實商住樓跟住宅一樣都是不動產權,就是說土地上的建築物是私有的,不同是住宅年限70年,而商住樓是四十年。

    我們試著翻譯一下《民法典·物權編》的潛在意思:只要你的房子有合法產權證,無論是住宅還是非住宅,你手上的房子其實就是永久產權。但現在不能這麼告訴你。

    為什麼說中國的房子是永久產權,不是隻有 70 年嗎?等房地產稅立法完成、開始開徵,只要你一直交稅,這房子永遠是你的,房子下面的土地使用權也永遠都是你的——土地的所有權永遠是國家的,但使用權可以永遠是你的。

    總體而言,70年的住宅產權續期與50年、40的商業地塊產權續期,政策都一樣,非常明確,那就是續期都可以,但收費的可能性非常大。但因為大部分土地都起碼還有20—30年才面臨這個問題,我預計這個政策短期內不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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