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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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孫覺利52466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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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仰望星空獨享自在
首先必須強調一點,孩子判給誰和欠沒欠債是沒有必然聯絡的,誰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法院就會判給誰。
離婚時要不要負擔另一方的債務要看該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日常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醫療等各項費用,是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
如果債務是為了夫妻家庭生活開支欠下的,那肯定要一起承擔,離婚了也不能逃避。如果不是那麼就不用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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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雲妮家vlog
我發表個人建議,具體你還需要諮詢相關律師。我認為只要是婚內的共同債務,你也知情的情況下,就應該共同承擔。
至於孩子判給誰,如果還在母乳期那肯定就判給母親的機率大;如果過了母乳期,我認為還是需要你們兩個協商,如果協商不成,那就要根據你們哪一方對孩子的成長有利;如果孩子已經有自己的判斷能力了,法院也會徵求孩子自己的意願。
我覺得你們兩個還是要多為孩子考慮,如果沒有能力給孩子一個健康有利的成長環境,就不要互相爭奪,那樣只會讓孩子受傷害更大,還是讓孩子與對他有利成長的那一個人一起生活,而且不要剝奪另一方看孩子的權利,那樣孩子很可憐,很不利於他身心健康。
如果是雙方的共同債務,當然要共同承擔,如果是一方個人債務,且對方根本不知情的債務,由個人承擔,小孩的撫養權應當有利於孩子成長的一方,如果孩子有決定能力,也可以讓孩子自己選擇!